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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强调 未经批准法官不得接受记者采访

    日期:2006-09-13     作者:孙春英    阅读:3,480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今天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说,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后,原则上,重大事项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
记者采访。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肖扬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法院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每一个信息都是负责任的,都应该具有权威性。为此要保证法院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群众愿望,了解法院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安排和部署,了解有关的决策过程。”肖扬说。
肖扬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自身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明确新闻发言人,建立健全新闻宣传机构,配齐、配强新闻宣传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应设专门的新闻宣传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新闻宣传机构;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新闻宣传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