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特别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这是因为“司法制度的基础是对抗”,但过去太
显然,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有助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值得期待。但对单纯修改《律师法》本身,笔者依然保持谨慎乐观。
早在1996年5月颁布《律师法》时,我们就赋予律师“会见当事人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这在当时还引起国际法学界的震动,认为中国法治进程又前进了一大步。但时至10年后的今日,“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依然成为执业律师的“三座大山”,进而阻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诉讼权利的实现。
原因何在呢?这是因为《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许多权利都比较原则,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用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的话来说,那就是“《刑法》、《刑诉诉讼法》一些规定,才是真正导致律师权利丧失的真正原因”。
比如,《刑法》第306条有关涉嫌伪证罪的规定,已成为律师头上的达摩利斯之剑,如今,愿意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越来越少。太多的事实证明,1997年修订《刑法》时加进的该条款,引发了对律师的职业报复行为,加剧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失衡。
正是如此,笔者以为,为了切实地保障律师的权利,《律师法》的修改必须同《刑法》、《刑事诉讼法》协调起来,同时,还应对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作出相应责任规定。否则,公检机关仍按后者的相关规定对待律师权利,《律师法》认可的律师权利,难免成为一句空话。
道理很简单,现有的《律师法》连执业律师的“会见权”都难以保证,遑论“会见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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