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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克扣民族地区经费至少要受行政处分

    日期:2007-10-08     作者:秦力文    阅读:1,492次
    从本月开始,挪用、克扣、截留、私分上级财政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经费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已于10月1日开始施行。
据介绍,重庆市是全国惟一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直辖市,是全国14个民族工作重点省市区之一。制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将对促进重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它还将对重庆市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配套法规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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