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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为企业“减负”对乱收费乱摊派企业有权说“不”

    日期:2007-07-05     作者:潘从武    阅读:1,603次
     7月1日起,新疆首部针对企业各种负担进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办法》正式实施。新疆区内所有登记注册企业可以依法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不合理行为说“不”。
该办法首次明确禁止了“无偿占有、使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劳务;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设备、设施;要求企业报销或者分摊各种费用;要求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等12种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办法规定,对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机关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实施检查的依据、检查内容和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向企业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益。
在收费项目上,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检疫之便,实施重复收费;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所需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培训机关不得要求企业或者参加培训的人员交纳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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