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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所在华设代表处的条件又有两点放宽

    日期:2003-01-10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6,760次
中央电视台1月9日消息:外国律师所在华设立代表处的条件又有所放宽。司法部昨天向获准在华设立代表处的11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颁发了批准证书。
中国从1992年开始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一直到2001年底,这项工作一直处于试点阶段。在这期间,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在中国规定的15个城市中设立一个代表处。而这次新批准的11个代表处都是这些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的第二个代表处。
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表示,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中国的两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他们愿意在什么地方设立,中方就允许他们在什么地方设立;同时,首席代表执业资历的限制,过去是5年以上,现在减为3年以上。
据悉,目前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处已达120个。但按照规定,他们依然只能提供所在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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