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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是否应认定为不符点及风险预防 ——从一则案例谈起

    日期:2022-12-30     作者:周林涛(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不符点”是指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银行给买家开出信用证(L/C),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出具单据内容,一旦卖方的单据跟信用证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即未达到“单证一致(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和“单单一致(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一致)”的要求。

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是否应认定为不符点,下面我们从一则案例谈起。

一、公报案例:新加坡星展银行与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27号

1.  法律关系与基础事实

2013年6月10日,新加坡星展银行(以下简称“星展银行”)以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美公司”)为受益人,开立了553-01-1165349号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32B规定:信用证总金额为8938290.98美元;31D规定:信用证到期日为2013年12月5日;44C规定:最晚装船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46A单据要求规定:湖美公司交单时应当提交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等单据;40E规定:适用最新版UCP;44E规定:装货港为中国上海;44A货物描述为:合同HWM12-002下用于PTDABIOLEO2X90T/H+15MW电站的一套电厂设备,CIF印度尼西亚杜迈。

2013年11月29日,湖美公司经通知行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通过DHL快递寄送给星展银行。商业发票显示涉案交易的价格条件为CIF印度尼西亚杜迈,价值8938290.98美元。原产地证明第七栏包装件数及种类、产品名称(包括相应数量及进口方HS编码)除其他相关内容外,还填写有“合同HWM12-002下用于PTDABIOLEO2X90T/H+15MW电站的电厂设备,CIF印度尼西亚杜迈”;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项下除其他相关内容外,还填写有“USD:8938290.98”。  

2013年12月5日,星展银行通过通知行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发出拒付通知称:“原产地证明第9栏所列FOB价格为8938290.98美元,而发票显示CIF价格与之相同,即8938290.98美元,构成了冲突。前述的不符点我行无法接受,故我行拒绝支付信用证下款项。”

湖美公司认为星展银行提出的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理由不能成立,遂起诉要求星展银行支付信用证下全部款项及其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星展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美公司人民币55448732.79元;星展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美公司上述款项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金。

2.  争议焦点与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所涉信用证项下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对于上述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涉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受

益人湖美公司应当提交“原产地证明正本一份,副本三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第14条规定了单据审核标

准,其中f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14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UCP600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根据上述规定,UCP600关于审单标准虽然确立了“表面上”相符的严格相符标准,但并未要求丝毫不差,只要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以及单据与单据之间并不矛盾,即应当认定交单相符,开证行即应予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第二款规定:“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条规定与UCP600第14条规定就审单标准而言体现的精神是一致的。

本案中,受益人湖美公司向开证行星展银行提交了原产地证明,该原产地证明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原产地证书(申报与证书合一)表格E”格式文本,其中第七栏“包装件数及种类、产品名称(包括相应数量及进口方HS编码)”下填写有“合同HWM12-002下用于PTDABIOLEO2X90T/H+15MW电站的一套电厂设备,CIF印度尼西亚杜迈”等信息;第八栏“原产地标准”下填写有“WO”(指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产品);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下填写有“USD:8938290.98”等信息;第十二栏“证明”下由发证人签署“根据所实施的监管,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误”。根据上述UCP600第14条f款和d款的规定,只要该原产地证书的内容看似满足其功能,且其中的数据与信用证要求的数据以及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的数据不矛盾,即应当认为构成相符交单。

由于上述原产地证书系格式文本,当事人无法就其中的栏目名称进行修订。第九栏中的“(FOB)”是栏目名称自带内容,该“(FOB)”表述不应被理解为国际贸易术语项下货物的FOB价格,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该表述不符合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格式。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定,FOB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的简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货物。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CIF是“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的简称,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或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商品。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于装运港装船时转移向买方。卖方须自行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本案中的“(FOB)”表述后缺乏“(……指定装运港)”,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术语的格式要求。其次,从上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规定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项下的FOB价格与CIF价格构成明显不同,且无法简单套用某种公式或者以其他形式相互转化。上述原产地证书格式表格服务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国际贸易,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国际贸易不可能仅仅允许当事人使用FOB价格而排除其他价格。如果将表格第九栏中的“(FOB)”理解为国际贸易术语项下货物的FOB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需求。综上,将上述原产地证书表格第九栏中的“(FOB)”理解为国际贸易术语项下的FOB价格,不符合常理。对该“(FOB)”的合理理解应当是指引性的,即指引当事人在此栏中填入相应的货物价格。

本案基础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是“CIF印度尼西亚杜迈”,信用证金额为8938290.98美元,受益人湖美公司为符合信用证要求,在原产地证书第九栏中直接填写了8938290.98美元。本案所涉原产地证明第七栏中已经填写有“合同HWM12-002下用于PTDABIOLEO2X90T/H+15MW电站的一套电厂设备,CIF印度尼西亚杜迈”等信息,加上第九栏填写的“USD:8938290.98”,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与信用证以及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商业发票记载的货物价格相互印证。更重要的是,第八栏“原产地标准”填写有“WO”(指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产品),足以表达该单据的功能。也就是说,尽管本案所涉原产地证书上第九栏数据与信用证及其单据要求的CIF价格数据一致,但单据之间并不矛盾,不会导致对该单据的理解产生歧义。因此,不应以此认定构成不符点。

3.  裁判结果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实务提示

在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信用证纠纷案件中,开证行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是常见的抗辩理由。正确理解和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的“严格相符”审单标准,对于原产地证上关于“原产地标准”的记载足以表达该单据的功能,该证书上的相关数据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与信用证以及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商业发票记载的货物价格相互印证,单据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的情形,应当认定开证行主张的不符点不能成立。

因此,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应予付款。 

二、信用证下产生不符点的成因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方式下常见的不符点有以下表现形式: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运输单据不洁净、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等。

出口商在交单时因存在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而遭拒付或收款延迟,乃至发生争讼,都将会影响到出口商及时收汇,甚至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分析下不符点产生的主要成因有哪些。

1、 对信用证业务缺乏了解

    信用证和汇付、托收等方式相比,对出口商来说是收汇风险较小的一种结算方式,但对出口商来说并非百分之百安全的结算方式。很多企业认为使用信用证就可获得安全收汇的保障,然而却不知银行的付款是有一定条件的,受益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才会付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这个条件有时并不容易具备。

    此外,外贸从业人员受制于业务水平、知识局限等因素,对信用证及UCP规则的不熟悉,不努力钻研业务,缺乏对信用证业务的真正了解和掌握,也会导致信用证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不符点。

2、 未能认真审核并要求修改信用证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认真进行审核,首先检查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是否一致;其次,还要审核信用证本身的条款是否存在缺陷或隐藏风险,出口商需评估能否达到信用证的要求。如果发现信用证或其条款难以接受,则出口商应拒绝接受或者要求修改信用证。

特别需要注意审核信用证是否含有软条款而使出口商无法执行信用证,或不能获得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如信用证规定交单基于开证申请人签字的检验证,而开证申请人既不验货又不出具相关证书,则出口商无法提交此单据,不符点因而产生,导致出口商遭拒付或收款延迟。

3、 未能认真制单并在交单前仔细审单

单证制作人员在单证制作时应按照“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的要求进行,然而因业务能力、经验水平所限,未能完全理解信用证的要求,单据未按信用证要求进行制作,单据的前后内容不一、措辞不当等问题都容易导致单据发生不符点的现象。

在交单前因时间紧迫或审单时不够认真,未能仔细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相符,也容易产生单据不符点的问题。

4、 业务人员未严格履行合同

    在信用证操作过程中,开证申请人旨在通过单证相符来规范受益人及时全面履行合同,即要求受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质、按量地备货、装运。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往往由于受益人公司经营出现失误或业务员工作出现问题,如货物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备好,产生短装、船期赶不上的问题,从而造成了实质性的不符点。 

    三、如何有效预防不符点的发生

    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发生防不胜防,出口商应尽可能地做好预防工作,预防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强化信用证业务的了解与学习

    重点要掌握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相关规则,熟悉信用证的相关规定,特别是UCP600以及国际商会颁布的《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只有熟悉掌握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各项业务规定,才能在贸易实践中灵活、正确地处理使用信用证过程中遇到的不符点以及其他各种操作问题。

2、 审慎订立贸易合同,注意合同条款约定

    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依据,出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务必认真谨慎,避免对自身不利的合同条款,以免出现交单不符。如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交货期离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不能过近,否则会给出口商的交单埋下隐患,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交货,那么出口商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单据,则会导致出口商遭拒付或收款延迟。

3、 开证前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开证申请书的副本

    开证前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开证申请书的副本,以便受益人提早核对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书上的内容来开立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又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受益人根据开证申请书的副本可提前提出修改的要求,能有效地避免开证之后不断改证的麻烦,也能有效地避免出现单证不符点的问题。

4、 谨慎审核信用证并建立复审制度

受益人首先要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金额等都要与合同保持一致;其次要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超出了合同的约定,信用证对单据的份数、种类等要求是否合理。对确实需要修改的地方,受益人应及时提出修改的要求,以避免今后出现单证不符的问题。

受益人还应建立复审制度,单证员在单据制作完毕后,除了自己要严格审核之外,还应由公司的复审人员对单证员制作的单据进行复审,以有效地减少和避免不符点单据的产生。

5、 严格按要求制作单据、及时交单

单证员应按照“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的要求制作单据。交单之前应对单据进行认真谨慎地审核,以确保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受益人应及时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好处在于:一方面如果单证相符,受益人则能早日收汇;另一方面如果单证不符,受益人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更正单据,以确保尽快安全收汇。

6、 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业务操作规范

    如果出口商在业务操作上出现问题,如超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装船,或者货物规格、数量等出错,或者没有取得商检证书、保险单等,这些问题远比单据出现个别不符点要严重的多,因为单据出现个别不符点还可以通过修改单据予以消除,而上述这些问题不仅会导致单证不符,还会导致单货不符,既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还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出口商应严格履行合同,规范业务操作,尽力避免不符点单据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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