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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挑刺”

    日期:2006-03-27     作者:吴蓉    阅读:3,042次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以征求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沪上法律界人士,他们针对草案中存在的一些“缺陷”谈了各自看法。

许多标准过于模糊“有不少条款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推敲。”这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主任马建军律师的看法。他认为草案中的许多标准过于模糊。比如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所谓“非技术性”、“技术性”,以及“高级专业技术性”很难确定,国家也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事实上,现行的《劳动法》将试用期的长短和劳动合同期限相挂钩的方法十分合理,没有必要创设新的划分标准。

辞职权有些太大身为该委员会副主任的陆敬波律师认为,草案中在赋予劳动者的辞职权上似乎权益太大了。草案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从表面看似乎保护了劳动者的择业权,但实际上可能会扼制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积极性,特别是针对年轻的就业者。初次就业者是一块毛坯,企业需要对他们进行一定周期的培训。如果培训结束后,他没有为企业服务一定期限就辞职了,企业就会遭受损失。目前,就业市场上,为什么许多企业只找有工作经验的人,就是因为他们被频繁地跳槽跳怕了。如果法律在这方面没有限制,很可能会造成劳动者、企业和社会3方面的损失。

对用人歧视没有禁止申阳律师事务所闵炜律师认为,草案中宽松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企业解聘员工的严格限制、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的低赔偿要求等,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资源优化配置、知识产权保护等理念背道而驰,企业不仅自主灵活招工用工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而且企业的商业秘密等都可能因员工低成本甚至是零成本的违约受到侵害。

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认为,当前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年龄、性别、血型、星座、地域的歧视,但草案没有对此给予禁止。另外,应该将社会保险纳入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同时对企业不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涉外劳动合同应做规定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国际私法教研室主任单海玲对涉外劳动关系较为关注,她的一组数据表明,截至去年9月底外国人在上海新办就业证达11277份,已经超过2004年全年的总数,涉外劳动争议纠纷也相应增加。但现行《劳动法》中并没有就涉外劳动合同问题做出特别规定,也没有规定调整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选择规范。因此,她建议正在制订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当对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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