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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发生工程事故时散布谣言将被究责

    日期:2007-06-18     作者:郭爱娣    阅读:845次
    在建设工程施工发生紧急事故时,临阵脱逃,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昨天,市应急办会同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全市范围内连续一周内发生三起一般事故或一起较大事故时,发布黄色预警;全市范围内连续一周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时,发布橙色预警;全市范围内连续一周内发生一起重大事故时,发布红色预警。四级预警信息将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短信息、各类公共显示屏等方式发布,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恶性突发事故的发生。

预案规定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四类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这四类表现包括: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将被究责的七类行为

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规定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件信息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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