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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将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

    日期:2007-07-18     作者:蒋伟    阅读:1,477次

2007年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谦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递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已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列入2007年预备立法项目。

孙谦现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位学者型官员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的有力推动者。2006年12月30日,在孙谦的主持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专家共同起草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草案建议稿)出台。

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

据统计,每年我国至少有两万个被害人家庭因得不到赔偿而身陷绝境。孙谦表示,近十几年来,中国刑事改革越来越注重保障人权,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却没有同步重视被害者的权利。(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据了解,2004年到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属于被害人申诉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06年这个比例达到了37.38%。

实际上,因为现实工作的需要,目前中国很多地方法院和地方政府,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进行探索和实践。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在2004年2月就在全国最早实施被害人救助制度;2004年底,青岛市中院也开始实施刑事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制度,效果显著;湖北省高级法院从2006年起设立了“司法救助基金”;浙江台州市自2006年开始推行司法救助制度试点工作。

补偿应纳入中央财力保障

目前,在全国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试点地区,其效果往往取决于地方的经济发展程度。如山东淄博中级法院,尽管在全国最早试点,但由于地方经济相对不发达,财政资金缺乏,惠及面有限。为此,孙谦在议案中专门附上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草案)》建议稿。(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起草人除了孙谦,还包括许多刑法和犯罪学专家,其中有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王牧教授。建议稿对补偿的种类和范围、补偿方式、标准以及程序作了相应的设计。

建议稿中提出,鉴于我国各地经济差异大,一些地方难以承受国家补偿费用,且国家补偿属于中央立法所派生的事务,应当主要纳入中央财力保障范围。同时也要充分发挥省级财政作用,国家补偿的费用应当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孙谦在议案中明确建议,国家支付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后,在补偿金额范围内,对犯罪人或者其他应负赔偿责任的人享有代位追偿权。这样有利于避免申请人双重收益,也利于防止犯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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