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为病患和谐不遗余力
日期:2006-08-11
作者: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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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他们是医生,在医院里救死扶伤;现在,他们是律师,在事务所里调和矛盾。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和中国卫生产业杂志社最近联合发布的2006年《医疗卫生绿皮书》指出,建立值得信赖的“医疗律师制度”,是保障医患双方利益的良好途径。
在上海,奔波在医患纠纷调处第一线的专业医疗律师已经超过了20人。
上海市卫生局有关人士透露,上海去年超过90%的医疗纠纷最终以医患双方的和解告终,医疗律师在其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上海的医疗律师深入医患纠纷的源头,见证医疗过程,编制风险告知书,及时消除纠纷的苗头。为医生安心行医,为患者安心就医,医疗律师责挑两担,功不可没。
化解纠纷
和解是第一目标
一位80多岁的休克病人入院后,医生立即对症治疗。就在确诊休克原因时,病人的病情突然恶化,在抢救过程中死亡。死者家属怀疑死因是用药不当,医生建议尸检。当家属提出封存输液袋时,护士顺口说的一句“毁了”,顿时“引爆”了家属的情绪。
虽然医院一再解释,所谓“毁了”是指按常规处理方法把袋子上的管子剪断了,可家属却认为是毁灭证据。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直至尸检证实死亡原因是内脏破裂所致,在双方律师的耐心调解下,纠纷才得以和解平息。
这是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宜辰律师最近接触到的一桩医疗纠纷,作为院方的代理人,黄律师拿着尸检鉴定书,在医院和患者之间跑了不下5、6次。“尽管鉴定下来院方没有责任,但考虑到患者的心情,最终我们建议院方以慰问金的形式拿出几千元安抚患者,患者最后和院方达成和解。”
黄宜辰是沪上为数不多的有近20载医疗官司职业经历的律师之一,他接手过上百起医疗案件。
据黄宜辰介绍,在康昕所过去一年代理的近90桩医疗纠纷中,像以上案例那样最终达成“医患和解”的,超过了9成。“平均每个纠纷的调解次数都要超过3次,最多的甚至要达到10次,就是为了避免激化矛盾。”
9成的和解率在沪上另一家著名的医疗专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主任童剑云处也得到印证。
在康正所去年代理的近百件医疗纠纷中,代表医院的占七成,代表患者占三成,和解率也将近9成。
据了解,按照《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加之沪上有能力处理医疗官司的事务所较少,康正所、康昕所经常在同一官司里代表矛盾的两方“打照面”。
“尽管站在不同的立场,但达成和解,是我们双方代理律师都愿意看到的结果。和解,是我们医疗律师的第一选择。作为医疗律师一定要有责任心、同情心。”黄宜辰、童剑云向笔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预防矛盾
普法是第一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的医疗律师除了在纠纷出现后,当好“灭火队长”外,也逐步介入到医院日常的法律事务中,从源头上防止医院陷入医患纠纷的风险。
黄宜辰在担任本市某三级甲等医院的法律顾问期间,就曾被邀请去参加院长办公会,任务就是为院长的重大法律决策提供意见,严把法律风险关。同时,他还经常参与审定医院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令他印象深刻的是,一次重大疑难病症手术的“全程监护”经历。当时,他全程见证了医患之间的风险提示及文书签订过程,并从法律角度,用第三方语言告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律师的见证下,医生和病人都以正常的心态面对手术,最后手术也相当成功。
据了解,目前,医院聘请法律顾问在上海各大医院已不鲜见。本市中心区的某大医院办公室负责人告诉笔者,自医院聘请医疗律师做法律顾问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下降了三成。“聘请具有专业医疗知识的医疗律师做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生创造了一个安心的行医环境,也为患者提供了一个更规范、更安全的就医环境,对医疗纠纷的出现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根治矛盾
立法是第一呼声
随着医疗律师在参与调解医疗纠纷中作用的日益凸现,成立以医疗律师为主的医疗纠纷第三方仲裁机构也成为医疗律师界热议的话题。
早在2004年,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组织有关律师编写《上海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操作指引》时,有关委员就提出了建立纠纷调解第三方组织————“上海市医疗纠纷仲裁调解委员会”。
黄宜辰是主要的倡议者之一,他指出,建立非诉讼机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有益尝试。“通过中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有时候能更有效地解决问题,仲裁调解中心的成立将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调解医患纠纷,调解人员必定需要具备相当的医学知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其中有些人员必定和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保障调解的中立、权威,需要建立回避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做保障,这影响了该组织成立的进程。”
童剑云也指出,之所以仲裁委迟迟未能成立,主要原因是立法上的缺失,仲裁委成立之前,提高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规的规格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