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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办法

    日期:2001-06-0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7,701次
日前,天津市政府转发市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办法》。

自2001年7月份起,向天津市城镇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每月征收5元,不再另外征收每户每月2元的居民保洁费;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居民每月每户征收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2元。征收的费用用于我市垃圾处理中转运输,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