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5日,被告人赵某 酒后在学校门口,对大通县东峡民族中学上完晚自习回家的高二学生杨某某、赵某某进行追打,后窜入学校学生公寓楼被值班老师发现,老师将其从学校公寓楼拉出。赵某怀恨在心,再次进入公寓楼值班老师宿舍,将值班老师宿舍里的炉子等物品损坏,跑到学校操场,将操场主席台旗杆上悬挂的国旗降下,用一次性打火机进行焚烧后离开学校。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依法惩处侮辱国旗案被告,在我省尚属首例。国旗是国家的象征,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国旗法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这也是法律赋予国民的神圣义务。对国旗的侮辱,是对国家尊严和人民爱国感情的损害。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