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为房屋租赁管理立法
日期:2007-11-02
作者: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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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庆聚10月31日宣布的。
据了解,沈阳市已累计登记住宅房屋租赁20多万户(次),非住宅租赁22万件(次)。由于相关部门对房屋租赁的实际情况掌握不及时、不准确,经常发生一些纠纷,为此,沈阳市为房屋租赁管理立法。
据介绍,本《条例》界定了城市房屋租赁的概念,明确了视为房屋租赁行为的情形。《条例》规定,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供给他人使用,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视为租赁的其他行为视为房屋租赁行为。同时设定了出租房屋的条件,明确规定哪些房屋可出租,哪些不能出租。
该《条例》还制定了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作出如下规定:不得将城市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承租人应如实向出租人提供合法有效证件,属外来人员应及时办理居住登记;不得改变房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用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同时规定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和程序,制定了对违法及犯罪活动进行监控的有效措施,强化了对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