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4日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 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并同时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对二次审议稿中的个别条款作了一些修改,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律师法修订草案对有关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限定进行修改,将原来的“不得执业”明确为“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据了解,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执业。”
据了解,律师法修订草案对有关律师特许执业制度的条款进行了修改,除“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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