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社会公共服务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新冠”疾控与契约精神的一场对话

    日期:2020-02-03     作者:张晔(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共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23日,鼠年春节前的小年夜,我刷了整整一天的微信。从凌晨的“武汉封城”,武汉人民好样的;到各类的疾病防控,口罩偏方,吐槽老父母;所有的群,都在发着各类的文章、消息,动向。武汉人民在坚守,上海和其他兄弟省份的医务工作人员入鄂驰援。一幕幕,上演着人世百态,心情难以平复。突然,老母亲问了一个问题,原定的家庭聚餐大家商量取消了,付给饭店的“定金”,能要回来么?大表哥打来电话询问,春节期间全家要去杭州旅游,不去的话,酒店收的保证金,可以讨回来么?这个问题,我觉得很有讨论的价值,且试着研究一番,欢迎大家拍我一砖或点我一赞: 
       一、先介绍一下,目前我们处在的疾控级别    
       今天早些时候,上海疾控中心发布了一篇文章《干货篇!新春佳节,市民如何降低“新冠”病毒感染风险》。文章指出,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新冠肺炎为乙类传染病甲类防控,这是全国最高级别的防控标准,享受这个待遇的,还有你知道的非典、炭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对有关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具有法定责任与义务。甲类传染病在发现、暴发、流行的各个阶段或发展到不同程度时,都有严格的疫情控制程序。《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相应的政府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限制、停止各类娱乐集会;封闭各类传染场所;停工、停业、停课乃至设置隔离区、封锁疫区等。由此可见,在甲类传染病防治阶段,有关的政府行为对市场行为的限制性非常高,这个涉及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涉及到了公共安全,人命关天,岂可儿戏?!
       二、现在,我们再回到“妈妈的定金”和表哥的预付款讨论一番。
       1 、饭店老板娘说:你要有契约精神,擅自解除合同,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违反了合同约定,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金罚没,预付款转成违约金,这些都是法律常识了。毕竟,商家也有成本,也有经营风险。 2 、妈妈们说 现在外面“新冠流行”,国家政府、专家学者反复强调要加强疾病防控,做好防护,尽量不要到人群密集的地方去,与人交谈保持一米距离,各种防护、各种注意等等等等。这个情况下,聚餐旅游,看来不是政府鼓励的、也不是群众喜闻乐见的更不是广大亲友的初心了。能不出门就不出门,能不聚会,应当减少聚会,这个是目前疾病防控的有效手段之一。这种情况,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之(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同时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可以免除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 、协调者说: 对病毒疾病的流行,目前来看,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但除了大武汉,的确还没到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政府并没有宣布不能出行旅游,聚餐欢度春节。但是,目前这么严峻的疾控形势,最好的防治方法,建议还是待在家里看看春晚,自己人小聚,其乐也融融焉。前面两位说的都有点道理,是不是可以协商一下,各退一步?《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同时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还可以部分免除责任。退一半款,皆大欢喜,也是可以的。
       三、你将怎么选择?你在做些什么?
       “新冠疾病”在目前的形势下,尚没有特效的防治方法,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受到了传染性疾病的威胁。国家 传染病防治等级到了最高标准。公共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是一个古老而基本的法律原则。在处理一般民事关系的过程中,每个主体都必须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总则》、《合同法》等,都对民事主体做出了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明确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社会的秩序与价值,民众的善良与道德。面对“新冠病毒”的挑战,我们在处理将来或是已经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三思而后行,更加需要追求这样的牺牲精神。为了有效预防、管控疾病,为了社会安定祥和,为了我们爱的人和爱我们的人,做出最好的选择和努力。今天,那么多的“逆行者”,那么多的正能量,让我们始终坚信,我们必当是胜利者,“此生无悔入种花”。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