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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个人办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7-10-29     作者:三湘都市报    阅读:2,519次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律师庭上言论不受追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表示,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一条从正面规定律师在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是律师发表言论也不能毫无限制,律师不能滥用这个权利。 “律师不能滥用这个权利,因此法律同时规定: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杨明仑说。

律师见嫌疑人不需批准

杨明仑还指出,按照现在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只需要拿“三证”就可以了,即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

有记者提出这一规定与目前的刑诉法规定不一致,杨明仑表示,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的过程当中,对这一条也准备进行修改。考虑到如果现在按照刑诉法规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台,律师法又落后了,律师法还要作相应的修改。所以律师法是提前规定了。

允许个人办律师事务所

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据了解,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原有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划八大禁区

修改后的律师法,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划出八大禁区,违法者将被处以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修改后的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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