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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规定考生有权就命题错误索赔

    日期:2007-08-30     作者:汤寒锋实习生周传轩    阅读:1,366次
    命题人员出错题、监考老师弄丢试卷……受害考生可以提出经济赔偿。9月1日起,《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地方立法。

学生通过三种途径维权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贾秦英说,考试条例明确规定考生享有报名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申诉权、申请经济赔偿权。

比如考生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报名参加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预;有权知悉考试科目、时间、地点、收费等信息;有权获得考试成绩通知,申请成绩复核并知晓结果;考试合格后有获得相应证书或通知的权利;有揭发、检举、控告考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对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有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的权利等。

考生可通过三种途径维权: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对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可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对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学校不能擅自公布成绩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的成绩、名次等信息。否则,将涉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为残疾考生报名参试提供必要条件。

考试作弊最高罚5万元

凡考生出现作弊,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要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作弊双方将被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组织人员替人考试,将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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