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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律师联手打赢跨国官司

    日期:2002-12-1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7,547次
前不久,在河北远信公司为巴基斯坦阿莫德(AftabAhmadKhan)律师和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董箫律师举行的庆功会上,二位律师体会着五年来的合作成果,感到由衷的欣慰。
1993年12月,中国河北省远信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远信公司”)与巴基斯坦RB公司(以下简称R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远信公司向RB公司出售一套建材生产线,设备总价款为110万美元,其中58万美元由买方公司分期付款,另52万美元由买方申请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该信用证分四期兑现,从1994年7月20日开始,每年一期,每期13万美元。
前期的合作是愉快的,远信公司交付的建材生产线于1994年7月运抵巴方工厂所在地开始安装生产;开证银行HG银行也如期支付了信用证的前三期付款。但1997年7月第四期付款到期后,远信公司迟迟未收到付款,后得到HG银行通知:RB公司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已申请当地民事法院将该信用证第四期款项冻结。
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远信公司决定委托中、巴两国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受远信公司委托,中国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董箫律师和巴基斯坦历史最悠久的法律服务机构―――SURRIDGE&BEECHENO律师事务所的阿莫德律师分别向HG银行发出了律师敦促函,要求该银行立即支付信用证款项,但是没有任何积极答复。面对这种形势,远信公司毅然决定由两国律师分工合作,对HG银行提起诉讼。董箫律师负责搜集证据和法律文件的翻译、公证、使馆认证,以及信息联络和转递,并就具体的诉讼策略提出自己的意见;阿莫德律师负责向巴基斯坦银行事务法院提交诉状、出庭陈述和辩论。
2001年1月23日,远信公司起诉HG银行要求支付13万美元及利息一案正式在巴基斯坦银行事务法院立案,并定于同年2月24日开庭。
但是就在法院开庭前一个星期,远信公司委托的巴基斯坦律师得到法院通知称:RB公司要求成为诉讼案的当事人,法院必须先就此动议进行审理。2001年6月30日,巴国银行事务法院经过长达9个小时的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信用证争议属于受益人河北公司和开证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审理的是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银行之间的争议,与巴国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牵连,当庭驳回巴国公司关于加入本案诉讼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动议。
此后,法院经过近一年的审理,期间五次开庭听取双方律师辩论,于2002年6月初下达了判决书:判令HG银行立即无条件支付信用证第四期付款及利息,并宣布当地民事法院下达的冻结令无效。
近日,在阿莫德律师第四次来华前,远信公司终于收到了HG银行电汇支付的第四笔信用证款项,折合人民币一百多万元。该案也成为河北外贸企业走出国门去打“洋官司”的典型案例。
后记
“没有两国律师的紧密配合,要进行跨国间的诉讼是不可想象的。”董箫律师告诉笔者,本案之所以到巴国法院起诉有特定的原因。因为HG银行虽然是巴基斯坦最大的银行,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在中国设立分行或办事处,同时,因为中国和巴基斯坦还没有签订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协议,所以只能在巴国当地法院起诉才能达到诉讼目的,这样就必须得到当地律师的协助。
在信用证纠纷案成功合作之后,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与巴基斯坦SURRIDGE&BEECHENO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双方除了在具体个案上合作之外,还将各自选派年轻律师到对方去学习和接受培训。半年来,双方都从这种律师界的跨国合作中尝到了甜头。
据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介绍,巴基斯坦律师为中国某工程公司在巴水电站施工项目提供了法律服务;根据阿莫德(AftabAhmadKhan)律师的推荐,某巴基斯坦贸易公司就其在中国举办合资企业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委托世纪方舟所的律师担任代理人。这种律师业的跨国合作使法律服务真正成为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链条。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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