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沪律师围绕“群众组织抓小偷”展开“撞击”
日期:2006-09-26
作者:徐亢美;顾一琼
阅读:2,913次
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撞击》栏目、文汇报社会政法部与上海、江苏、浙江三地
律师协会等合办的《江浙沪
律师大撞击》进入第五场,昨晚的辩题是:民间“反扒联盟”该鼓励吗?持正方观点的是浙江一队朱翠屏、郑剑锋、王欣3名
律师,持反方观点的是上海一队牟炼、张移、况皓3名
律师,论辩从今年发生的一起社会事件开始。
“撞击”所涉事件回放
今年春节前后,小偷在热闹地段屡屡作案。面对这种情况,南京几名青年在网站“西祠胡同”讨论版上公开发帖,号召大家行动起来,成立“反扒联盟”,共同对付小偷。帖子一出,网友纷纷跟帖支持,多个网络反扒团体应运而生。通过网络形式自发组织的反扒团体是否可行?以武力手段制服小偷的行为是否合法?社会争议随之而起。
正方总观点:面对违法犯罪,公民自发的预防和打击措施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
观点之一:民间反扒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都有权利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或报告执法机关。那些有能力、有经验的志愿者联合起来,通过交流经验共同反扒,这种行为属于更高层次的见义勇为。“群防群治”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实施以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社会效果,为何一“触网”就不敢鼓励、不予支持了呢?
观点之二:民间反扒和司法机关的严肃执法并不矛盾,是相互配合的。反扒队员是协助警察抓贼的,但不可以代替警察抓贼。同样,支持鼓励民间反扒行为,并不等于否认司法机关的严肃执法和主导地位。
观点之三:反扒队员随身携带的甩棍也好、辣椒水也好,都是出于防身目的。而正当防卫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难道我们眼看着勇士冒险抓小偷,甚至流血牺牲的时候,还忍心说他们的行为不值得鼓励支持吗?
反方总观点:面对违法犯罪应当依靠司法机关来严肃执法,不鼓励这种所谓的反扒联盟存在
观点之一:反扒联盟队员打击犯罪的行为实际上破坏了法治。首先,未经依法登记而以社团名义从事活动,就是一个应当被取缔的非法组织。此外,反扒联盟的创立与它的成员曾遭受扒窃侵害有着密切关系,这使其运作明显带有泄愤和报复的因素,往往动用的是集体暴力。确认和保障程序正义,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正是法制精神所在。
观点之二:反扒联盟不能替代执法机关。法治社会的本质,恰恰是以公权力的依法行使来限制私力救济和同态复仇。
观点之三:鼓励民间反扒,实际上是在鼓励普通公民以自己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一方平安。动机和名义并不能成为反扒联盟的道德“铁布衫”和“金钟罩”。
本报记者 徐亢美 顾一琼 整理
《江浙沪
律师大撞击》下期预告
本月25日(星期一)晚,《撞击》栏目将播出《江浙沪
律师大撞击》第六场节目,话题为《我能选择“安乐死”吗?》,本报将于26日摘要刊出节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