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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等机构抗议日本遗留化武案二审判决

    日期:2007-07-18     作者:崔清新    阅读:1,664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18日在得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驳回侵华日军 遗留毒气和炮弹伤害索赔案中国原告的全部诉求这一消息后,立即发表联合声明强烈谴责这一判决。

    据介绍,1974年10月,中国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发生遗弃化学武器致人死伤事件;1982年7月,中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发生遗弃化学武器致人伤害事件;1995年8月,黑龙江省双城市发生遗弃炮弹致人死伤事件。后经查明,以上三起事件中被遗弃的化学武器、炮弹均为日本国制造,并在当年侵华战争中使用,日军战败时被遗弃在当地。三起事件中的受害人均为普通的中国公民。

    1996年12月9日,上述三起事件中的13名中国受害者及家属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要求日本政府对受害人或遗属作出赔偿。2003年9月29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日本政府在处理遗留在华毒气和炮弹问题上态度怠慢,判处日本政府向中国原告支付总金额为1.9亿日元的赔偿。日本政府对判决结果不服,随后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7月18日,东京高等法院作出了一审原告(中国受害者)败诉的判决。

    全国律协等三机构认为,日本政府应当承担清除遗弃化学武器的责任,赔偿中国受害人的损失,尽快妥善处理日军遗留化学武器造成的问题;日本法官应当维护司法正义、尊重人权,以期得到中国人民及国际社会的谅解和信任。

    声明指出,日本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签字国,据此负有禁止生产、扩散及清除现有化学武器的国际条约义务。中、日两国签订了《中日两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本政府承诺要妥善处理遗弃化学武器及相关问题。二战后,日本政府有足够的条件了解日军在中国境内部署和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有时间也有义务向中国政府告知相关事实。但是,直至发生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日本政府从未向中国政府告知日本军队遗弃化学武器的情形,从没有向中国政府主动表示要承担清除遗弃化学武器的义务。

    声明说:“在这样的背景下,东京高等法院的法官仍然作出不支持原告诉求、使原告败诉的判决,表明审理案件的法官无视侵权事实,背离司法正义,对此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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