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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后遭遇调职、降薪,刘女士多次反映,然后——维权投诉陷入“三角关系”

    日期:2006-09-30     作者:金恒    阅读:5,342次
    刘女士是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路通代表处)的职员,今年4月份,代表处向怀孕的刘女士发出了“变岗降薪”通知,薪酬削减大半。作为外服公司派遣到代表处的员工,刘女士陷入了一段外商代表处、外服公司和中国员工的“三角关系”中。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身怀六甲的刘女士感到困难重重。
    
怀孕遭遇降薪
    1997年,路通代表处向刘女士发出了聘用函,担任华东区经理秘书,刘女士和上海外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然后由外服公司派遣刘女士到代表处工作。
    2005年11月,刘女士怀孕,次年1月流产,后再次怀孕,5月份,她发现自己的薪酬从7380元降到了2500元。路通代表处的信函通知中称,考虑到刘女士多次请病假,无法按要求完成目前从事的行政工作,鉴于刘女士有身孕,也不再适合从事目前的行政工作,从身体健康和工作质量出发,将刘女士的工作岗位调整为行政助理,负责接听电话、分拣邮件等,薪酬也调整为2500元。
    关于刘女士的职位,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刘女士称2005年起升任了行政人事主任。但是,路通代表处表示,原华东区总经理2005年4月已经离职,因此撤销了总经理秘书一职,代表处人事记录显示,刘女士的职位是行政助理。
    
仲裁无能为力
    刘女士认为,代表处“变岗降薪”的决定,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向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决定。
    问题接踵而至。由于路通代表处不具备劳动争议的主体资格,劳动仲裁并不能将其列为当事人,结果自然是刘女士的申诉无法得到支持。
    尽管如此,劳动仲裁还是认定:“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路通代表处以申诉人多次请病假造成无法按要求完成从事的工作,且已有身孕,不再适合从事目前职业为由,……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
    那么,和刘女士有劳动关系的上海外服是什么态度呢?上海外服法律服务中心副经理李江表示,他们确实知道刘女士怀孕了,但是路通代表处的决定并不是因为刘女士怀孕,无法胜任工作而作出,而是因为刘女士之前多次请病假,无法按要求完成暂时从事的行政工作,“我们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用工单位的权益。”
    对此,上海傅玄杰 律师事务所的朱慧 律师表示:“在劳务派遣行为中,劳动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切实保护,接下来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对我们有所启示。”
    
维权遇到难题
    劳动仲裁行不通,刘女士只能将外服公司以及路通代表处一起告上了法庭,黄浦区人民法院不日将审理此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不得在妇女怀孕期间降低工资,代表处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条例。但是,代表处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对此我们也无能为力,只能交给法院审理。”上海市劳动局仲裁处的隋伟女士表示,“外服公司的作用相当于中介机构,发生的违规行为在代表处,不是在外服。外服只是承担刘女士的社保费用,工资、福利等均是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
    瑞泽 律师事务所的卢峰 律师,对刘女士的维权路也不乐观:“在刘女士和外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对职位和工资标准作出约定,仅在合同中约定由代表处按月发放。按照以往的案例,代表处和刘女士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刘女士每月的薪金,实际上是一种劳动报酬,而不是工资,因此无法得到保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劳动派遣一直是个难题。虽然《劳动合同法》可能会解决类似刘女士的问题,但这部法规还在制订中。身怀六甲的刘女士下个月就将生产,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她陷入了困惑之中,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  
    本报通讯员 金恒    图 绍波  
    【相关链接】
    劳动派遣:派遣机构受接受单位委托招聘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其劳动过程由接受单位管理。
    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外商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外企代表处),在中国境内并无法人资格,所以外企代表处只能通过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外服公司)招聘录用中国籍员工(劳动者),被招募的中国籍员工,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外服公司派驻到外企代表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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