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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用假证逃避还款 资料有假银行告律师所

    日期:2007-03-23     作者:闫晓光 李朝涛 通讯员 穗法宣    阅读:3,052次
    2003年6月10日,位于珠江新城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业务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银行方面的汽车按揭业务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以电话通知或传真的形式,交由律师所代理。

其中,代理的内容包括购车人以及担保人身份的核实,提供财的产状况的查证,如因此造成银行损失的,律师所将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在双方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2003年10月,一个人拿着身份证,自称叫赵平,向银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并向银行提供了身份证、房产证等资料复印件,银行将借款人上述资料交由律所进行审查核实。2003年10月22日,律所向银行出具了一份《见证书》,内容为:“兹证明赵平在《汽车借款合同》等上面的签字属实,特此见证。”

2003年11月11日,银行与借款人赵平、担保人范某签订了《汽车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赵平提供借款23万元用于购买帕萨特,借款期限为2003年11月至2006年11月,律所的王律师(化名)在该合同尾页注明“借款人亲笔签名属实”,并加盖有见证专用章。

谁料资料有假银行被骗23万

签定合同后银行立即向赵平发放了贷款,但赵平自借款后一直不还款,担保人范某也不承担保证责任。2004年6月3日,银行向法院提出起诉,按照身份证号码找到了家住天河的赵平,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要求范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行到这里时出现了一些蹊跷!该案的被告赵平辩称上述《汽车借款合同》上“赵平”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也不认识担保人范某。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笔迹鉴定,鉴定部门认为《汽车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赵平”的签名与该案被告赵平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可见,此赵平非彼“赵平”,银行被骗了!2004年8月5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银行告律师所要求赔偿损失

损失不小!银行马上又在2005年8月19日将律所告到法院,要求律所赔偿该笔贷款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因律所与银行履行委托合同引起争议而产生的,银行与律所的委托合同关系与银行和冒用赵平名义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是否涉嫌经济犯罪,并不影响银行基于律所违约而索赔的权利行使,即本案可以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分开审理。

法院宣判 双方都有错各担一半责

法院审理认为,律所的合同义务包括审查及核对向银行借款购车的人的身份并出具见证意见,但律师出具签字属实见证意见的《汽车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赵平”签名笔迹与赵平本人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对此,律所有审查及核对借款人身份不严的过错。

可尽管审查及核对借款人身份是律所的义务,却并不能因此而免除银行作为专业放贷机构在放贷过程中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在《汽车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办理借款所购买小汽车的抵押物登记是借款拨付的条件之一,但银行在未与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拨付借款的条件还未充分满足的情况下即将贷款发放,故对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银行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过错相当,故对于银行所主张的贷款损失和诉讼费损失,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广州市中院日前作出判决,律所要赔偿损失11.5万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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