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受限司法机关担责?
日期:2007-09-18
作者:彭笑灵 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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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日报》报道,律师法修订草案已经两审,引起律师界的关注。有人认为,律师的执业权利,尤其是会见权、阅卷权等,往往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当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司法机关侵犯时,司法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有人认为,保障律师权益的关键是增强律师法的可操作性,比如为保障律师的会见权,该法应该明确规定什么部门负责接待以及接待的具体程序,否则很难直接追究司法机关的责任。律师执业受限
司法机关担责?可设立妨碍律师取证罪
律师法不应只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而应当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同时,明确其他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的义务和职责,以及违反义务和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此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司法公正。
对于律师执业的法律保障机制,笔者以为,律师法修订草案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试想,司法机关办案遭遇阻力,情节严重的,可以妨害公务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律师正当执业遭遇人为阻力,为什么就不能得到刑事法律同等保护?能否对严重阻挠律师取证的行为,设定一个妨碍律师取证罪?
律师与司法人员同样是法律的维护者,同样秉承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其执业、职务行为应当得到同等保护。而且,如果不加强对律师执业的保障力度,势必影响到律师所服务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维护。由此看来,修改刑法,增设罪名,动用刑事制裁手段,保障律师执业行为,才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法律不能总是“半语”
既然为律师行业立法的初衷,是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那么在律师的权利遭到侵害时,就应当给予其救济渠道,否则这种权利岂不是形同虚设?难怪有人戏说:中国有些法律总是“半语”,只有前半句“应当如何如何”,但“不如何的话”又将怎样惩罚,则没有了下文。这样的立法,把人们的胃口“吊了起来”,想要真正行使某种权利,让人感觉遥遥无期。
因为律师要为委托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抗争,所以,在很多时候,律师总是不能与司法机关“保持一致”,甚至经常是“势不两立”的。手中无公权的律师,怎能与强大的司法机关“抗衡”?于是乎,就出现了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怪现象”。律师工作时总是处处碰“软钉子”,长此以往,律师的刑辩业务成了“鸡肋”,甚至成了装点司法公正的“门面活”,实在是律师制度之痛,司法公正之痛。立法机关要通过法律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律师群体,让其发挥作用,以实现整个诉讼过程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