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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就餐消费过高被判“呕出”

    日期:2006-01-09     作者:李鸿光月关    阅读:2,886次
    
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向当事人报销差旅费时数额颇多,其中餐饮费竟高达24867元。日前,静安法院认为高规格餐饮消费等属非必要开支,判令律师事务所退还2.5万元。2003年12月19日,宜兴市民闻某等3人聘请上海一家律师事务代理案件,约定收取办案手续费8万元。后因法院对该项诉讼没有立案,双方于2004年10月协商解除代理合同,律师所退还了5万元。此外,律师所还提供了3万元发票,其中餐饮费高达24867元,办公用品也消耗了1760元。闻某等对此不满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办案手续费2.5万元。律师所辩称,闻某等人的案件标的达6800余万元,在历时10个月的代理工作中律师往返上海、无锡、宜兴、南京等地50多次,花费的差旅费大大超过了3万元,只是相当部分花费没有发票,只要求报销3万元。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律师所指派2名律师代理,故代理人应按2人的标准计算,住宿和餐饮也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为宜。而办公用品与高规格餐饮消费与代理立案无直接联系,属非必要开支。故法院判令决由该律师所退还代理费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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