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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即将为地方性立法活动“立规矩”

    日期:2007-07-23     作者:吴跃强 蒋王莹 王燕青 沈鹭    阅读:1,438次
    南昌拟订什么地方性草案或制定规章,如果涉及到百姓的利益,就要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记者22日了解到,南昌市即将出台《南昌市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为更好地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南昌市法制办将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各方意见。

涉及公民利益要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要求,南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8月初,向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征集下一年度的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建议。

起草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组织听证会。 规章施行满三年进行评估

法规草案和规章征求意见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南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起草部门召开由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章解释由南昌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施行每满三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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