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是应该修改完善了
日期:2007-04-13
作者: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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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颁布实施十年了!10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所取得的巨大进步,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也进入了崭新的时机。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律师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律师法》的修改已是大势所趋。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就《律师法》的修改来沪做专题调研。在座谈会上,上海律师们纷纷提出他们的真知灼见……
新闻聚焦
全国人大来沪听取《律师法》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颁布实施十年了!披风沐雨,春华秋实,开创了中国律师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但是,面临我国入世后的新形势以及法制建设的新要求,该法也逐渐显露出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近万言的一部《律师法》,规定律师权利的条款寥寥无几,而涉及律师义务、律师权利限制和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则占了一半以上。修改《律师法》已是大势所趋,已列入了全国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祝铭山一行来上海开展调研活动,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举行座谈会。参加和陪同调研的领导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任茂东;内司委司法室副主任王进;司法部法制司司长杜春;律公司胡占山处长;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禹鹏;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主任朱寄萍。出席座谈会的有:市司法局缪晓宝局长、桂晓民副局长及相关部门领导;市律协吕红兵会长、朱洪超、徐晓青副会长和律师代表;浦东、徐汇、卢湾、静安等区司法局领导。
座谈会上,祝铭山说明来意: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很快,《律师法》面临许多新问题,须进一步完善;上海的经济比较发达,律师业也走在前面,市司法局、市律协和律师们关于修改《律师法》的意见必将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有助于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缪晓宝和吕红兵分别汇报了上海律师业的发展情况及《律师法》修改意见。
与会领导和律师发言踊跃,坦陈己见,将多年来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困惑、艰难、障碍和盘托出,对《律师法》具体章节和条款的修订进行了热烈而有益的探讨。
焦点关注
上海律师:
《律师法》修改的七个关注点
关键问题是律师的性质与定位。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标志;律师不只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法律服务,还承担着传播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开展司法救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律师应当是名副其实的法律工作者,在不可分割的控、辩、审三位一体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律师执业权益保障。
一些条款限制了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一些部门规定切割了律师权利,应当明确对律师权利被侵犯的救济办法及措施,规定对律师执业设置障碍的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保障律师执业的人身安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
赋予律师诉讼中的专属辩护权,在法庭上言论的豁免权。
规范和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律师服务领域被分割,对境外律所、法律服务所以及“黑律师”惩处都应有明确的规定。
加强行业管理。
在继续实行“两结合”管理的同时,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应以行业管理为主,赋予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实施登记和行业处分的权力,加大对违纪违规律师的监督及处罚力度;对律师协会的机构、章程、选举制度都应有明确规定。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
应对律师事务所作出明确的市场经济主体定位以及配套的管理制度,解决税收财务方面不统一的混乱状况,以利于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
扶持青年律师。现行的律师从业实习一年办法导致青年律师生存状态令人担忧,应确立实习律师制度,使青年律师能够协助出庭及开展调查工作。
鼓励律师参政议政。
真知灼见
《律师法》应以促进律师发展为主
吕红兵(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
1、《律师法》的修改要体现两个法治意图:一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二是大力“发挥”律师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2、《律师法》要突出一个定位。律师的执业地位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委托人,更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神圣的职责。律师的本质属性就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律师法》第三条把它列为对律师的要求。因为维护公正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建议把这条应放在律师定义里。
3、关于律师的执业权利。律师需要独立的办案权、依法执业权、住所安全权。第三十四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这在执业现实中有特例,比如非诉讼案件中的双赢。这种冲突有时可以豁免,一刀切容易对业务形成法定限制。
4、《律师法》修改稿中对律师责任罗列过多。能否增加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
5、如何加强律协职责?现在律协出具行业处罚意见只能依据《章程》,如果在《律师法》中加上一笔,那么就有上位法的支持了。
6、优化律师的执业环境。律师是个高投入、高风险、高成本、高收入的职业。税收政策、价格都是影响执业环境的因素,能否在新《律师法》有所体现。
朱洪超(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师的性质与定位问题。目前的定义没有反映出律师的本质属性,可能是立法技术上采用了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相一致的表述方式。
1、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受到侵害后的法律救济问题。定在纸上而没落在行动上。现实中,很多部门有权对法律运行进行“解释”。《律师法》即使运行得再好,地方的这种对权利切割的做法是目前最大的问题。这是操作面的问题,希望全国人大进行专题调研、作出立法解释,赋予律师一种在诉讼中的专属权利。
2、律协这块改动不大。希望把行政机关的一些权利转移到律师协会这里,比如对会员的处分权。
3、合作所能否改成“有限责任所”,给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虹口区政协委员):
《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问题很重要,如何表述其实不太困难,困难之处在于律师内部的观点的分歧。全国刑事委员会上对“辩护”的性质讨论就形成两派意见。“辩护权”究竟是公权利,还是私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个问题,才能明白什么是刑事辩护律师。
周天平(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汇区政协委员):
《律师法》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就是“律师的定位”问题。特殊行业“特”在哪里?如果说不清,那么落实上就没有力度可言。律师有三个“特”性。1、代理特性。2、维护特性。3、特殊特性。前两个没有什么异议,大家都认同。第三个是指“特殊许可”、“特别权利”,对这个争议较大,建议给予明确。
斯伟江(国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静安区人大代表):
1、建议增加对冒充律师的执业处罚条款。
2、建议取消律师等级制度。除了英国还存在御用律师之外,没有其他国家有律师分级。
3、建议国办所考虑和法律援助机构合二为一。
4、律师在法庭上有豁免责任的需要,当然是仅仅针对言论的豁免。此外,作证豁免也可以写入。
5、《律师法》的修改必须与司法制度一起改革。
刘正东(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市人大代表):
1、《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实习人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这个规定让实习人员很尴尬。在这个时间段内,实习人员是一点权利也没有的,那么律师事务所如何派其做事?能否赋予实习人员一点权利?比如:调查取证、出庭记录等。这样的措施也能吸引事务所招收、培养更多年轻律师。虽然行业内部有一个比较详细的实施细则,但是出去后人家不认这个东西,所以上升到《律师法》层面有十分的必要。
2、建议要增加“不能跨所执业、跨单位执业”的规定。
3、《律师法》第十三条有关律师参政议政的内容应修改。《律师法》想更多鼓励律师参政的话,建议取消第二款的限制。
4、《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维权规定。实际中,律师被打现象屡有发生(不仅仅是刑事案件),所以律师有转向做非诉讼案件的趋势。能否对那些侵害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的侵权者加以更大的处罚力度?目的是为了起到警示作用。
5、《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协会的设立应加以完善。建议在直辖市的区县设立律师协会分会。
6、最后,对于律师的定位,建议表述为法律执业(工作)者,或干脆就不要对“律师”下定义。
陈刚(上海市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长宁区人大代表):
1、双重国籍能否能为执业律师?
2、《律师法》定位不能以管制律师为主要基调,而是应该以促进律师发展为主。
长宁司法局:
建议《律师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1—2名合伙管理人。其意义在于改变律所现有的管理模式,加强内部管理和市场营销,有利于加快律师业的发展,做大做强律师事务所,符合“十一五”规划中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可以弥补律所主任不擅长营销、管理的缺陷。
(据上海市律师协会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