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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立法和政策解读”专题讲座综述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日期:2012-01-20     作者: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近一年来国家税收立法和政策的精神和导向,促进对国家相关税收立法和政策的理论研讨,从而提升律师承办税法业务的专业化水平,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于2012年1月9日举办专题讲座,邀请我国著名财税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担任主讲人。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20多名委员、30多名律师和法律界人士参加了本次讲座。以下是讲座内容的简要介绍:

        一、税收立法和政策出台的形势分析

        刘剑文教授首先总结了2011年税收立法和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形势。他认为,过去的2011年是税政事件多发的一年,从重庆、上海的房产税改革,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再到国税47号文的闹剧,以及营业税试点改革等等,这些事件都让人振奋不已。我国现在正在进行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有一个重要的连结点,这个连结点就是财税体制改革。

        二、税收立法和政策出台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收的立法和政策出台应该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主要指税的开征、停征、减征、免征、退税、补税都要由法律来规定。只有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律师职业才能有出路。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强化权利保护的理念,即税收法律是基于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其次,要将与税收相关的规定全部上升到法律的地位。最后,还要求税收立法程序正当。税收制度改革要想得到更多人的认同,其程序必须无任何瑕疵。刘剑文教授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和上海、重庆的房产税改革为例,分析税收征管可能构成程序违法或不正当的情形,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是提高利益协调水平,即协调国家、纳税人及用税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刘剑文教授指出,税务机关如果一味机械地处罚,而忽视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进行协调,往往会加剧社会的不稳定,最终也影响税务机关处罚之后的执法效率。他建议,税务部门可以与某些涉及到地区稳定的拟处罚企业签订和解协议,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批归还上述税款、滞纳金及利息,并将罚款的倍数和比例进行调整,从而获得双赢的结果。当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和解权限问题也值得探讨。虽然《行政强制法》中对其有针对性的规定,但也要注意该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的关系。

        三是强化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刘剑文教授认为,相比其它执行部门而言,税务机关的进步明显的。国税总局于2009年发布专门文件,汇编现有法规中关于纳税人权利规定,体现出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工作态度的尝试。他还透露,讨论已久的《权利保护法》草案可能于2012年出台,其中有几项重要的突破。1、废除《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先交税,再复议,再能行政诉讼的规定。目前《税收征管法》第88条实质上宣布了穷人无诉权。一旦税务机关作出天价处罚,没钱交税的人就不能复议,进而无法提起行政复议。2、规定诚实推定权,即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纳税人是不诚实的情况下必须先推定其是诚实的,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改变工作思路,避免先罚再查的工作方式。

        三、税收立法和政策热点问题讨论

        刘剑文教授还在专题讲座中就业内普遍关心的税收热点问题,结合税收实务和相关调查数据,发表了独道的见解和看法:

        1、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修改带来的影响和思考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能从3000提高到3500是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对占整个税收比重较小的直接税改革往往十分关注,比如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意见征集稿就有24万条之多,但是对占整个税收比重较大的间接税改革往往并不关心。中国的税负问题最主要是间接税过重。因此,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一方面应加大间接税减负的力度,另一方面推动个税的分类征收向混合征收转变。需要强调的是,税制改革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减轻税负而不是增加或变相增加税负,还要避免在减轻直接税税负的同时,增加间接税税负。个人所得税纳税改革还可考虑以家庭作为征税主体之一,由纳税人选择以家庭或是个人缴税。但该项改革可能会使税收征管过程更复杂。此外,改革还要尽快实现从源泉扣缴方式到自行申报方式的转变。

        针对目前国家通货膨胀压力巨大的现实,国家还可以考虑对从印钱的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征税,即开征铸币税,从制度上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

        2、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

        增值税扩围的方案有两个,一是将部分原营业税范围的项目并入增值税范围,二是取消营业税而以增值税代之。个人认为应选择第二种方案,从世界范围来看,征收营业税的国家越来越少。

        增值税扩围的同时应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或者取消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与税收公平原则不符。同时进一步降低税率,并以此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为从“国富民强”向“民富国强”转变奠定基础。

        本次增值税试点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上海的试点造成周边地区的物流企业大量进入上海,给当地的经济造成一定影响,要平衡这种影响只能加快当地的试点步伐,并从江浙开始向长三角周边扩展。

        3、其他税收制度改革热点问题

      (1)消费税改革

        征收消费税应当缩小征税范围,例如,对化妆品、小汽车区分高低档,将低档部分去掉。可仿照高档手表的认定方法,对一定价值以下的归入低档。对小汽车要将消费税与车船税一并考虑。

     (2)房产税改革

        房产税改革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注意程序正当问题。现阶段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及房地产转让的营业税,在国家调控房价的过程中,不宜以开征房产税的方式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应以财政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方式改革等方式增加地方收入。新税的开征应以财政支出公开为前提,只有这样才不会激化矛盾。

        与房产税征收相关的制度也要进行改革,如建立全国性的房产信息分享机制以及个人诚信档案。

     (3)资源税改革

        国家应增加从价计征的范围,对原油和天然气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下调税率。可以开始筹划开征水资源税。还要注意税制的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相关文件相符性。财政部、国税总局是否有权调整税率、这样作是否会被认为构成倾销、补贴行为值得研究。

        税收征管法的修改

        现行《税收征管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即将进行大幅度修改。修改草案中曾有一条对律师十分不利的规定,即代理税务案件的律师、税务师,必须通过会计师考试,我明确表示反对。但该草案并没引起人们的关注,希望律师们也要关注自身的权益,对草案提出意见。

        本次专题讲座所涉及的问题都是我国当前与税收立法和政策出台休戚相关的热点问题。通过专业学者对相关文件的背景分析和观点介绍,可以有效地与律师在实务中积累的宝贵的经验互补,对促进律师提高税法业务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水平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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