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日期:2001-06-06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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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产业4次会议讨论和表决,通过了《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此次颁布实施的《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严格界定了农业综合开发的确切涵义:是指经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配套资金(含银行贷款、引进资金、各种经济组织资金以及个人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的活动。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和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项目。
《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条例》针对一些地方农业综合开发立项随意性大、建设工程质量不高和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不清的状况,都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