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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自持档案人员可参加社保 死档可被激活

    日期:2007-07-12     作者:赵鹏    阅读:1,339次
     昨天(10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出台“关于解决自持职工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即日起,因各种原因滞留在自己手中的个人档案(“死档”),除极特殊情况外,将可被“激活”,并得到认定和接转,相关人员也可正常就业、参加社会保险。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透露,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本市部分职工的档案滞留在自己手中。为促进相关人员正常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此次规定,对于这些滞留在个人手中的职工档案,持档人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介中心,提出档案材料的认定和接转申请,申请者需携带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自持的档案和认定申请书。

同时,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指定受理自持档案认定的窗口,负责办理自持档案的接转工作。届时,受理窗口将对档案材料的保存状况进行初步查验,并对该职工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予以审查认定。据介绍,工龄审查应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持档人对于工龄认定存有异议,可在本人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新证明材料后,再次进行认定。

按规定,在自持档案认定封装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办理转档手续;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由个人委托市、区县公共职介机构保管;失业人员档案将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可将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保管。上述人员在档案认定后,即可按规定正常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和就业。

据透露,此前本市规定,职介中心不接受个人自持的档案,自持档案的市民也不能正常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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