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下午,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黄浦区法学会联合主办,上海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城更委”)承办的“城市更新征收与补偿疑难案例及裁判要旨研讨会”在黄浦区机关大楼1号楼西16楼会议室隆重召开。本次研讨会聚焦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公有及私有住房征收共有纠纷等核心议题,搭建了司法审判、法学研究与律师实务界的跨领域交流平台。
会议由城更委副主任、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震捷主持。上海市黄浦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汤宏,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夏咸军,上海市黄浦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王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茜,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邵万权,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马靖云等领导出席并致辞。黄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茜、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孙韵清、审判长王蓓蕾等司法实务界代表,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冰等学界代表,以及城更委主任马永健、副主任李维世、武顺华等近60位行业同仁齐聚一堂,通过主题分享、圆桌讨论等形式,深入剖析疑难案例,凝聚法律共识。会议伊始,马永健主任向相关单位及领导赠送了由十二届城更委与十一届征收委共同撰写的《国有土地不动产征收案例汇编》,该书被纳入上海律协文库,以“专业人写的专业书”获得广泛认可。
一、领导致辞:锚定城市更新法治方向,凝聚多元共治共识
(一)邵万权:以律师专业担当护航城市更新与民生保障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邵万权在致辞中指出,城市更新既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必答题”,也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题”。上海律协始终将服务城市发展大局作为核心使命,城更委深耕城市更新和不动产征收领域,通过编撰案例汇编、举办专题研讨等方式,为律师实务提供了宝贵参考。
邵会长强调,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在城市更新与征收补偿工作中肩负三重使命:一是当好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的守护者,帮助理清权益边界、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做好政府依法行政的助力者,推动征收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三是成为法制完善的建言者,将实务经验转化为立法完善和政策优化的建议。期待通过本次研讨会,推动研讨成果转化为服务实践的能力,在城市更新法治建设中展现律师行业担当。
(二)夏咸军:构建全域法治服务体系,助力城市更新规范化发展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夏咸军介绍,市法学会依托54个专业研究会与16个实体化区法学会,构建了全域法治服务体系。上海城市更新走在全国前列,“十四五”期间完成25片旧改、改善16万居民生活,黄浦区“保民生”旧改模式成效显著。
夏秘书长表示,城市更新是系统工程、民生工程与法治工程的有机统一。市法学会将持续组织专题研讨,推动跨区域、跨领域学术交流与成果转化,通过提炼实践经验、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为上海城市更新规范化发展和法治上海建设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助力将研讨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
(三)汤宏:聚焦旧改深水区纠纷化解,推动裁判尺度统一
上海市黄浦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汤宏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黄浦区作为上海中心城区,历经十余年旧改实现成片旧改收官、零星旧改基本完成,极大改善了居民生活环境,但旧改深入推进也使相关纠纷成为突出风险隐患。
汤书记强调,本次研讨会兼具实践价值与指导意义,《国有土地不动产征收案例汇编》为实务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期待嘉宾们畅所欲言,以案例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提炼裁判规则,凝聚法律共识、统一裁判尺度。要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法治精神与民生温度相结合,通过规范征收行为、保障合法权益,为区域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二、主题分享:拆解征收补偿疑难问题,提炼裁判核心要旨
(一)王茜: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裁判要旨——公私分明,利益平衡
黄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茜围绕“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裁判要旨”展开分享,提出“性质先行、分类审理,要件审查、利益平衡”的核心裁判方法论,强调公有住房与私有住房在裁判规则上的本质差异。
1. 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分割:重保障,守公平
公有住房征收的核心理念是保障公民居住生存权,追求共同居住人内部的公平分配,审理重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1)严格且灵活认定同住人资格。同住人需满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满一年、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三大要件,但审判实务中需避免机械化适用。对于因求学、服役、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或未实际居住的特殊情况,以及知青、支边人员及其子女等政策性群体,应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2)明确承租人法律地位。承租人仅为该户代表,而非补偿利益的独占者,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在同住人内部均等分割,但可根据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实际居住紧密程度、家庭成员特殊困难等因素适当调整,优先保障征收前实际居住人的居住权益。
(3)考量房屋来源与居住历史。公有住房往往承载家庭几代人生活轨迹,分配时需深入了解房屋来源(如祖辈单位分配、配偶方分配等)及长期居住历史,在涉及大家庭不同分支的案件中,应兼顾各分支利益总量,避免显失公平。
2. 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分割:重产权,按份分配
私有住房征收的价值导向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强调按产权份额进行市场价值补偿,裁判规则与公有住房存在本质区别:
(1)坚守物权核心,按产权份额分割。补偿利益原则上仅在产权人之间分配,产权人是否他处有房、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否实际居住,均不影响其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补偿本质是对特定不动产价值的填平与弥补。
(2)严格适用《民法典》物权编,遵循“先确权后分割”逻辑。需先明确房屋权属为一人独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产权份额清晰的前提下再进行补偿利益分割。
(3)有限参照公房规则,兼顾实际居住需求。在坚持产权原则的基础上,可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与实际居住相关的补偿项目,倾向性分配给实际居住的产权人,既符合补偿项目设立目的,又不动摇产权份额分割的核心原则。
(二)周文宣:城镇公有住房征收共有纠纷类案解读——聚焦争议焦点,探寻平衡之道
城更委委员周文宣律师以“城镇公有住房征收共有纠纷类案解读”为主题,通过三组典型案例,剖析了司法实践中三类核心争议点的裁判思路。
1.丈夫受配公房时,妻子是否属“他处有房”
此类案件的裁判关键在于结合原住房与增配房屋的面积综合判断。若原住房面积较小,增配房屋面积足以保障夫妻双方居住需求,即使妻子未被列为受配人,也可能被认定为“他处有房”,丧失原公房同住人资格;若原住房面积较大,增配房屋面积仅能满足部分家庭成员居住,且无证据证明妻子享受过福利分房,则可能认定其仍属原公房同住人。
2.户籍人口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时,补偿款如何分配
补偿款并非绝对均分,需结合补偿总额与实际居住需求综合考量。若补偿总额较高,即使均分也能保障各户籍人口的购房需求,可按均分原则处理;若补偿总额有限,且存在长期实际居住、无其他住房的户籍人口,应将搬迁费、搭建补贴等与居住相关的补偿项目优先分配给实际居住人,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
3.长期管理控制公房但未实际居住,能否认定为同住人
实际居住满一年是同住人认定的必要条件,但长期管理控制公房(如出租收租、实际掌控房屋钥匙)且无其他住房福利的,可结合案件特殊性综合判断。若无视管理控制因素会导致判决结果明显失衡,法院可在严格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其具备同住人资格,实现利益平衡。
周律师强调,公有住房征收纠纷案件不能机械套用规则,需综合案件细节、家庭实际情况等因素审慎裁量,追求个案公正与利益平衡。
(三)孙韵清: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疑难案例解析——兼顾法理情理,实现案结事了
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孙韵清通过三组疑难案例,深入解读了法院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中的利益平衡思路,并提出针对性法治建议。
1.案例一:非同住人但长期居住的高龄老人补偿权益认定
某公房征收案件中,部分户籍人口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但其中一位高龄老人长期在该房屋居住且无其他住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该老人不具备同住人资格,但基于保障老年人基本居住权益的考量,酌情判决其分得部分补偿利益,既坚守了法律原则,又体现了人文关怀。
2.案例二:家庭房屋使用协议的效力认定
家庭成员就房屋使用签订协议,但未明确征收利益分配,且无全体同住人签字确认。法院认定,此类协议仅能约束房屋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依据。若协议内容涉及征收利益分配,必须经全体同住人签字认可,否则因无权处分未生效。
3.案例三:离婚协议中未来征收利益承诺的履行
陈某与胡某甲协议离婚时约定,若涉案房屋遇动迁,胡某甲需向陈某及女儿支付两室一厅房屋对应的补偿款。房屋征收后,胡某甲以补偿形式变更、自身居住利益受影响为由拒绝履行。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征收利益的承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履行,结合安置房源价值、双方居住需求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金额。
孙副庭长提出两点法治建议:一是征收利益分割需兼顾多方权益,尤其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居住需求;二是家庭协议约定应具体明确,涉及征收利益分配的,需明确各方份额或分配原则,并经全体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避免后续纠纷。
(四)常敬泉: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案件裁判比较研究——产权平移视角下的利益平衡
城更委委员常敬泉律师围绕“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案件裁判比较研究”展开分享,聚焦产权平移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通过案例比较分析不同裁判思路。
1.产权平移理论的核心争议
产权平移理论的核心是征收补偿以产权人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仅限于产权人,但实践中对补偿范围存在不同理解:部分法院认为全部补偿款归产权人,部分法院则将奖励补贴分给实际使用人。常律师认为,产权平移应留弹性空间,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人,奖励补贴可按居住、贡献等因素分配。
2.非产权人的权益救济路径
非产权人需由征收部门认定为被安置人方可获得征收利益,若未被认定,其权益可通过原法律关系(如居住权、租赁合同关系)另案主张。法院在审理中应区分房屋价值补偿与奖励补贴的性质,避免机械适用产权平移原则导致个案不公。
3.统一裁判尺度的建议
常律师提出,当前征收案件裁判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建议通过建立专项案例数据库、明确奖励补贴分配考量因素、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征收部门应规范补偿方案与协议文本,律师需在产权架构设计、利益分配协商等环节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平衡产权保护与个案公平。
三、圆桌讨论:多维碰撞凝聚共识,破解征收实务难题
本次研讨会设置两场圆桌讨论,分别围绕“城镇公有住房征收案件同住人认定问题”和“城镇私有住房征收案件共有产分割疑难问题”展开深度交流,实现了学界、司法界与实务界的观点碰撞。
(一)圆桌一:城镇公有住房征收案件同住人认定问题
上半场圆桌讨论由城更委委员张崇华主持,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冰、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王蓓蕾、城更委副主任李维世担任与谈人,聚焦同住人认定的核心难点问题。
1.同住人认定的核心标准与实践考量
朱冰教授提出,同住人认定应坚持“户籍+实际居住”基本标准,同时充分考虑婚姻、就业、求学等客观情况。对于因家庭矛盾、政策限制等原因未实际居住的情形,需结合居住需求、房屋依赖性等因素综合判断,避免单一标准导致不公。
王蓓蕾审判长指出,法院审理时会综合户籍情况、实际居住时间、福利分房情况等因素,坚持个案审查原则。实践中,对于“他处有房”的认定,重点审查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享受过住房福利,包括产权人身份获得的征收补偿、作为安置对象享受的拆迁福利等,在保护居住权与防止重复享受福利之间寻求平衡。
李维世副主任从律师实务角度分享了典型案例,强调法院对同住人实际居住要件的证据要求严格,需提供租金、水电煤缴费记录等充分证据佐证。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所有当事人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但一方未成年人人数较多时,法院会兼顾灵活性和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特殊群体同住人资格认定
针对外地配偶、知青子女、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嘉宾们一致认为,应结合政策背景与实际情况审慎认定。外地配偶需满足“稳定居住满五年、配偶户籍在册”等条件;知青子女户籍迁回后未实际居住的,需审查其是否有居住需求及未居住的客观原因;服刑人员户籍未迁出的,应视为具备户籍要件,结合其入狱前居住情况认定同住人资格。
3.证据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嘉宾们认为,同住人认定的举证责任主要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需举证证明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他处无房等核心事实。对于年代久远的居住事实,可通过单位证明、社区证明、亲属证言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结合生活常识与经验法则,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
(二)圆桌二:城镇私有住房征收案件共有产分割疑难问题
下半场圆桌讨论由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周晶敏主持,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江净、黄浦区法学会理事会沈琴、城更委委员焦士雷作为与谈人,围绕私有住房征收共有产分割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交流。
1.私房翻建、扩建后的利益归属
焦士雷律师结合实务案例指出,私房翻建、扩建后的征收利益分配,需区分产权登记情况与实际出资情况。若翻建、扩建经合法审批但未变更产权登记,实际出资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应根据出资贡献、家庭内部约定等因素,酌情确定实际出资人的补偿份额;若翻建、扩建未经合法审批,需先明确房屋合法部分与违建部分的补偿范围,再按产权份额与贡献大小分配利益。
2.私房征收与继承纠纷的交叉处理
沈琴理事分享了私房征收与继承纠纷交叉的疑难案例,强调程序合法的重要性。被继承人去世后私房遇征收,需先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明确产权归属,再进行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实践中,需注意审查继承人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避免遗漏继承人导致判决无效。对于继承人之间就征收利益分配达成的协议,需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确保协议真实有效。
3.动迁基地政策对裁判的影响
江净理事强调,不同动迁基地的补偿政策存在差异,对征收案件办理有重要影响。部分基地对实际居住人有额外补贴,部分基地按产权份额统一补偿,法院在审理时需充分考量动迁政策的具体内容,结合补偿项目的设立目的分配利益。律师在实务中应深入研究动迁基地政策,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协助当事人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
4.买卖未过户私房的征收利益分配
针对私房买卖后未办理过户登记遇征收的情形,嘉宾们认为,应区分买卖合同效力与征收利益归属。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无过错未办理过户登记,征收利益应优先分配给买受人;若买卖合同无效或存在违约情形,应结合过错程度、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合理分配利益。
四、会议总结:深化跨领域协作,推动征收补偿法治规范化
(一)马永健:构筑常态化交流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增量
城更委主任马永健对研讨会上半场进行总结。他表示,本次研讨会实现了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专业交流,法学专家、一线法官与律师从不同视角聚焦征收疑难案例,为实务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马主任指出,与法学会、黄浦法院的合作是构筑常态化交流机制的首次尝试,未来城更委将持续联动各级法院与行业力量,深化法律问题研究,推动裁判尺度统一。通过案例汇编编撰、专题研讨举办、业务培训开展等方式,提升律师实务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增量,为上海城市更新贡献专业力量。
(二)马靖云:兼顾法治精神与民生温度,实现多元纠纷化解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马靖云作全场总结。她首先感谢黄浦区委政法委、黄浦区法学会和黄浦区法院对此次研讨会的大力支持,强调本次研讨会兼具政治、法律与社会多重意义。
马会长指出,城市更新与征收补偿事关城市高质量发展与群众切身利益,需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兼顾法治精神与民生温度。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本质是家庭治理与生存权益的平衡,应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通过调解、和解等柔性方式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马会长期待未来与黄浦区委政法委、黄浦区法院开展更多高质量研讨,持续深化征收领域问题研究,推动形成更为成熟定型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体系,为法治上海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会议文档及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
执笔:李维世 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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