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牡丹交通卡六大不合理"案:两位律师被驳回
日期:2001-08-13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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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胡希平两位律师状告“牡丹交通卡六大不合理”一案近日公开宣判,审判长在宣读了长达12页的判决书后,宣布驳回两位律师的诉讼请求。
张捷、胡希平两位律师于1999年7月1日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下属的蓟门里储蓄所办理了牡丹交通卡,办卡时被要求在已印制好的一张《牡丹交通卡领(补)卡通知单》上签字。两位律师认为这份合同本身存在着6项不合理之处,其中“持卡人应在活期账户保留一定余额(不低于10元)”、“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该行负责解释”二款显失公平;“密码输入由电脑自动生成”、“该卡不受理挂失”二款不能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持卡人应对使用此卡进行的一切交易负全部责任”、“无客户服务电话”两款也不尽合理,两位律师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撤消或变更这几项条款。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内容实质上是请求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进行审查,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西城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行政措施,原告去办理交通卡的行为,表明其接受了行政管理,同时又与被告设立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两位律师提出的6项“不合理”条款与法律并无相悖之处,所以驳回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