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案例评析

欧某等诉B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日期:2019-04-16     作者:丁兴锋(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四原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系AB县某镇吴家庄村民,世代居住于该村,均依靠种田为生,以村边十箩山涧的来水灌溉农田。自20154月起,某镇政府在该村灌溉水源上游征地施工修建水库,村民经多次反应要求解决农田灌溉问题,镇政府都未能正确回应,20156月,镇政府组织大批保安随行,强行开工建设,在通过该村庄时与村民发生冲突,导致包括原告欧某甲在内的二名村民受伤并住院治疗,镇派出所对包括原告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在内的四村民予以治安拘留。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代理受伤村民对B县公安局提起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之诉,经一审、二审皆败诉;四村民对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亦经一审、二审皆败诉。在这些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本案四原告向被告寄发了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查处某镇政府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被告收到申请书后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认为,B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在2016615日组织工作人员协助某镇政府强制通过吴家庄前往施工地,在镇政府组织的人员与村民发生冲突时片面维护镇政府,在村民报警求助的情况下仍对村民被殴打视而不见,实属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作为公安机关,维护的并非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而是违法占地的民事行为,公安机关错误在先,村民阻止镇政府人员通行系维护自身权利的自助行为,行政拘留村民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先行对公安机关提起了相关诉讼。与此同时,村民应请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查处某镇政府的违法占地行为。然而遗憾却在预料之中的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某镇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予以回避,对公安机关出警的行为是否有合法基础不予评价,从而判决原告全部败诉。

在这种情况下,本案能否胜诉对于村民维权至关重要。而本案中,某镇政府未经批准即征收土地,并修建水库项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后,既未立案处理,也未告知原告处理结果,实属未履行法定职责,所以本案中被告没有理由不败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责令被告B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文书】

原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诉被告B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7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9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兴锋,被告B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刘某、委托代理人陶某、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甲等诉称,四原告系B县某镇吴家庄村民,世代居住于吴家庄,均依靠种田为生,以十箩山涧的来水灌溉农田。自20154月起,某镇人民政府在本村灌溉水源上游施工修建该水库。20159月,四原告向B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获知该水库建设工程并没有相关用地审批手续。20151130日,四原告向被告B县国土资源局邮寄“查违法行为申请书”,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该水库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然时至今日,被告B县国土资源局并未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也未向四原告作出回复。被告的行为实属不履行法定职责,故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为此,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泰土资函(2013)144号《关于某镇供水水源工程用地申请的复函》,证明被告在某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时,要求其提供具体地块规划红线范围的事实;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该水库工程没有用地审批的相关手续;4.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及快递单,证明向被告邮寄申请书;5.快递单网上查询结果,证明被告收取申请书的时间。

被告B县国土资源局辩称,本案四原告依法举报他人涉嫌违法用地的行为应予肯定,但由于该水库选址范围内没有四原告所使用的土地,被告是否履职与四原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四原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在收到四原告邮寄的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后,已指派工作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查,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多次到现场现场勘查并拍摄现场照片,也责令业主单位就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说明。查实目前施工单位系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林地上进行清基工作,未有地面构筑物的施工,没有达到违法用地的立案条件。因该水库项目,系某镇的民生工程,项目的建成,有力保障某镇居民的用水安全和下游的农田灌溉,也将起到有利于该流域的防洪、抗灾等方面作用。被告经过调查,责令相关业主单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违法线索登记表,2.某政(2014)23号关于要求审批《AB县某镇供水水源工程可研报告》的申请,3.某镇供水水源工程可研报告的结论,4.B住建(2014)173号关于供水水源工程项目的规划报告初步意见、准予行政许可期限决定书,5.B环建(2013)26号关于某镇供水水源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6.B土资函(2013)144号复函,7.B发改审(2014)16号关于某镇供水水源工程可研报告的批复,8.B水批(2014)31号关于某镇供水水源一期工程(该水库、彭底坑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9.A林地许长(2015)108号批复,10.开工备案收件单,11.现场照片,上述证据证实被告接到四原告的举报后,已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查,该水库用地为林业用地,已获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现无地面构筑物,未达违法用地的立案条件,被告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被告还向本院提交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依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举报的事实,不能证明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对双方的主张,在理由部份一并认定。

经审理查明,四原告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系B县某镇吴家庄村民,均依靠种田为生,以十箩山涧的来水灌溉农田。20154月,某镇人民政府在吴家庄集体所有的该土地上施工建设水库,为了解水库项目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四原告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知该水库项目并没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相关信息。20151130日,四原告向被告B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并予以寄送。被告于2015123日收取该申请书,于20151222日对违法线索进行登记,而后只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并没有立案、处理,也没有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为此,四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一、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四原告系吴家庄村民,因村集体土地被某镇该水库工程非法占用,而向被告提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被告是否履职的行为与四原告具有利害关系,故四原告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被告是否已履行法定职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关于线索核查的相关规定,国土部门对举报的违法线索核查后,应当将不予立案或立案处理的结果明确告知举报人。被告B县国土资源局自2015123日收到四原告的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后,只对违法线索进行了核查,既没有立案进行处理,也没有将相关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被告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四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B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AW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评析】

一审判决后,某镇政府及时与村民沟通,就灌溉问题与村民达成了书面协议,保证灌溉用水优先,对受伤住院的二名村民和被拘留的四位村民给予了满意的赔偿,支付了村民维权的费用,并支付一笔款项作为村民在水电站的股份。对于本案判决,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亦未申请执行。综观本案,责任完全在某镇政府,所以最终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某镇政府为片面追求政绩,立项吴家庄水库项目,未充分考虑村民灌溉用水优先的问题是导致2015615日冲突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通过申请信息公开,代理律师了解到该水库项目通过了一系列的立项审批,包括国土部门、林业部门、发改部门、水利局等相关单位。但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时,一位颇具正义感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我们当时出具的复函是要求某镇进一步提供规划资料,并没有表明已经批准该地为建设用地的意思,而且我们也不具备批准它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力。”对此解释,结合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对这一核心问题已经心中有数,国土部门在这一问题上实际上是心照不宣,而村民们对于征地的法律程序并不了解,他们更关注的是灌溉水源。

二、某镇政府以和吴家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地协议作为其已经依法征收土地的依据,表明了某镇政府法律意识之薄弱。

在欧某甲等诉某镇政府信息公开案等相关案件中,针对土地征收的问题,某镇政府的观点是镇政府已经和吴家庄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并已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到位,其使用土地修建水库就是合法的。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地方政府政绩工程与群众利益直接冲突的典型。某镇政府在水库项目立项过程中,无视土地管理法规,未能正确回应吴家庄民关注的灌溉问题,没有充分认识到灌溉水源对村民的重要意义,错误地以为强权可以解决问题,最终导致冲突发生,两村民受伤住院,四村民被治安拘留,从而彻底激化了矛盾。

       村民在自力维权失败后,能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委托律师代理,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一系列诉讼,查明了镇政府违法的事实,并借助国土部门的力量给予其有力的回击,从而有效维护了合法权益,表明了村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也让村民对法律的尊严有了新的认识。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