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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再次引发争议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11-07-18         阅读:4,797次

一名装卸工上班时倒下了,在医院抢救35小时后停止了呼吸。妻子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上呼吸机,结果丈夫因 “多活了”33天不能被认定工伤,并因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

背景事件

今年2月15日下午,阿珍接到一个电话: 45分钟前,她丈夫蒙育文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正在医院抢救。阿珍赶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时,蒙育文正在接受第一次开颅手术。

自2009年9月起,蒙育文在贵港市某化肥厂做装卸工,一人挣钱养活全家。他工作十分努力,企业统计显示,今年1月,蒙育文出勤31天,且每天都加班到半夜,共计装卸918吨化肥,按50公斤一袋计算,他每天装卸化肥近600包。

35个小时过去了,蒙育文在接受第二次开颅手术后,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值班医生对阿珍说,蒙育文的自主呼吸告急,随时可能停止呼吸,如果停止呼吸,要她决定是否给患者用呼吸机维持生命,并提醒她 “抢救意义不大,可能人财两空”。

哭泣中,阿珍执意要为丈夫装上呼吸机。但奇迹没有出现, 3月21日,蒙育文被宣告死亡。蒙育文的整个抢救时间将近35天,医药费用近11万元。

令阿珍没有想到的是,丈夫明明是在工作岗位上倒下的,却不能申请工伤。原因就是丈夫依靠呼吸机维持的那33天,成了她工伤索赔的最大“门槛”。

蒙育文出事后,阿珍请化肥厂出具工伤鉴定申请表,遭到拒绝。厂办主任说,企业开会商议后决定,可以给予他们3万元人道主义抚恤金,但认定工伤的事情爱莫能助,因为国家有规定, 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蒙育文共用了35天……

阿珍不服,于3月7日到贵港市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丈夫申请工伤。 3月31日,她接到了该局《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通知书》。相关负责人说,蒙育文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48小时后死亡,因此该局作出的认定蒙育文“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的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阿珍依然不服,于5月23日向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目前最终结果还没下来,但该局法规仲裁科一名工作人员于6月20日说,他们多次接到此类工伤复议申请,但“48小时”作为一个法定的标准时间他们不能随意改变。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也表示同情,但法律就是法律,得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说,工伤认定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金的赔偿数额,两者相差10多万元。

无独有偶,不久前,在深圳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刘某连续加班3个月,工作时间突发急病,经77小时抢救仍旧不治身亡。深圳社保部门认定,刘海虽死在工作岗位上,但因不是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属工伤。刘海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结果一审败诉。

据了解,令他们工伤申请受阻的主要原因是 《工伤保险条例》的同一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日前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秦建铭、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李占兵针对此案表示了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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