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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明确规定 实习律师不得单独承办业务

    日期:2007-03-12     作者:海口晚报    阅读:4,140次
     刚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市民小符发现,虽然他上周从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拿到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并不能从现在开始单独承办律师业务。日前,由全国律师协会出台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在实习期内,不得以个人名义单独承办律师业务。

    11日, 海南省司法厅律公处郑学海处长表示,海南省去年就已经出台了相关办法,且具有强制性。海南省《办法》中同样规定,想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首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之后还必须要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实习、试用律师在实习试用期间,不得以律师身份单独承办法律事务,不得印制表明律师身份的名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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