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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履行看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定性

    日期:2020-02-11     作者:山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本次疫情")爆发,各地疫情防控措施不断升级。酒店、餐饮、住宿、零售、旅游业等相关合同的履行受到了各种程度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全国各地有大量文章研究探讨 本次疫情合同法相关问题,在这些讨论的基础上,本文着重探讨,本次疫情的法律定性相关问题。


      目前,关于本次疫情定性的讨论,各方对于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争议较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灾难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灾、旱灾、暴风雪等;又包括社会异常行动,如战争、暴乱、军事封锁等。情势变更也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形,仅导致合同的履行艰难或不必要,即按照合同履行是可能的,只是会造成双方利益关系的严重失衡,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使履约无意义。 [1]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1
      关于本次疫情的法律定性,有观点认为应属于不可抗力,理由大致可概况为:


      1、本次疫情属于突发事件,不能被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所合理预见,当事人主观上对该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该事件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2、本次疫情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该事件发生后订立的合同暂不予讨论),该事件实际造成了延期复工、用工紧张、物资材料供应短缺、交通管制等现象,结合具体个案情况,可能造成具体合同实际履行不能;并且,该事件发生至今,尚无有效的方法阻止其进一步发展,目前医学界尚无确切有效的治疗和控制方法,属于合同当事人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


      3、本次疫情与2003年“非典”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亦可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3条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中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对于本次疫情的定性,也有少部分观点认为应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或以不可抗力为主,以情势变更为备位,在此不一一列举。


      然而,虽然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法律概念上存在明显差异,但具体到个案时,却往往存在交错。对此,王利民教授的观点是,“应当承认,引起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确实与不可抗力存在极大的相似性。因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具有客观性、偶然性、订约时的不可预见性,当事人对于事件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且,两者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十分困难。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要求明确区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但在实践中作出这种区分是非常困难的。例如,在“非典”发生之后,对于“非典”究竟应当归入到情势变更还是不可抗力的范畴的问题,引发了学界极大的争议。” [2]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2

       事实上,民法典草案对此也在反复考量。《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323条第1款规定:“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从该款规定来看,其实际上是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的事由之外,也就是说,情势变更属于不可抗力之外的引起合同订立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形。然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对此作了修改,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这一表述。具体最终结果如何,仍未可知。


       对于疫情属于何种法律定性,参考“非典”,司法实务界也存在不同判例,比如关于起诉要求要求减免租金,(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案件裁判文书中认为,遇“非典”疫情防治,翊宇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免除翊宇公司的责任,同时对这一期间的租金及空调使用费,由于翊宇公司停止经营,应酌情减免。


      (2018)鲁06民终268号裁判文书中认为,“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上诉人李培艳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有西关居委会两委成员签字确认,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原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


      (2017)吉04民终441号裁判文书则认为,2003年因“非典”期间造成升华宾馆停业4个月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是姜玉阁经营升华宾馆期间遭遇的不可抗力,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不应由巨源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中关于支持姜玉阁主张减免“非典”期间相应承包费18.2667万元的判决内容错误,应予纠正。


       由上可知,就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而言,针对不同个案,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均存在一定的适用空间。由于本次疫情对不同的合同义务的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相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到底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仍要具体分析。王利明教授对此的看法是,“在通常情况下, 不可抗力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例如,因地震而导致道路毁损,无法交付货物。而 情势变更则并不一定会使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其主要是导致合同履行艰难,或者履行代价过于高昂。 例如,对于“非典”发生之后的合同履行而言,当事人并非不能履行,通常的情况是合同履行的成本急剧上升。再如,国务院进行房市调控而发布的限购令,是当事人有可能预料的,只不过对于具体限购令的内容很可能无法预料。” [3]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3


       由此可知,如果基于疫情的影响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履行,我们倾向于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变更合同并免责;如果疫情虽然不致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履行合同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出现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考虑援引情势变更制度要求协商,调整相关约定或解除合同。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不论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还是情势变更制度都是非常谨慎的,因此,我们建议的当事人先尽量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需要保留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对履行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的证据(如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停止营业的行政措施公告、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等)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以应对之后不得已为之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1]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情势变更问题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09,(08):48.曹守晔
[2]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2 情势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J]. 王利明. 法商研究. 2019(03)
[3]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3 情势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J]. 王利明. 法商研究. 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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