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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律师开辩:我能选择安乐死吗

    日期:2006-09-25     作者:阙军伟    阅读:4,322次
    
9月18日起,上海、江苏、浙江三地的律师组队,在荧屏上展开
激烈的辩论,辩题包括“网上私自通缉小偷可以吗?”、“民间反扒
联盟该鼓励吗?”等社会热点话题。本报节选了《我能选择安乐死吗?
》正反双方的观点和总结陈词,让大家在领略律师辩论风采的同时,
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初步的了解。
正方观点: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对病人生命的尊
重和维护。当今社会应当立法允许安乐死,并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
首先,对安乐死立法有着广泛的法制基础。早在1988年七届全国
人大会议上,中国妇产科泰斗严仁英就提出对安乐死要进行立法。19
95年又有170位人大代表联名递交了有关安乐死的立法议案,1996年
上海市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在上海首先试点安乐死立法。全
国性安乐死研讨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认为对此立法势在必行;
其次,对安乐死立法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目前虽然只有荷兰、比利
时等少数国家立法允许安乐死,但在许多国家法外执行者不在少数。
既然潜在的规则已经在施行,倒不如让它浮出水面,对此严格进行立
法和规范,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
反方观点:立法认可安乐死时机尚未成熟,理由如下:一、我国
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条件目前还不完备,医疗、养老等功能主要由
个人和家庭承担。在这样的现状下,能不能保证对一个病人已经穷尽
了一切的救济手段,一切的医疗手段?如果不能保证,那么怎么能够
对他进行安乐死?二、社会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目前整个医疗行业和
社会的道德水准还没有得到大众普遍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怎么避免少
数人把安乐死当作变相杀人的工具?怎么避免不孝子女把安乐死当作
推托法定赡养义务的借口?第三、这个话题还涉及到我国几千年来形
成的伦理道德和思想观念。
这些问题不解决,怎么能够保证立法具有可操作性呢?
反方总结陈词:经过辩论,我们认为对方至少在三个方面存在问
题。第一、把对个别人的同情当作立法的现实基础,但问题在于在更
多人还缺少基本的医疗保障,甚至有些人还为了几百块钱把普通的小
毛病熬成绝症的情况下,我们要对这些熬出来的绝症病人实施安乐死,
到底是体现了社会对他们的同情呢?还是社会逃避了自己应尽的责任
呢?第二、对仓促立法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待生命,我们是不是应
该更加慎重呢?第三、对安乐死立法操作层面上的复杂性认识不足。
正方总结陈词: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绝症患者的最后请求横加
阻挠,于心何忍?当一个病人已经治疗无望,并且承受着肉体和精神
上的极端痛苦的时候,能够延续的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生不如死。
安乐死其实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而且安乐死对社会没有危害性,
相反对病人和社会是有益的。
今天的社会尊重人权、尊重人性、尊重个人自主选择的观念已经
深入人心,安乐死立法的前提已经成熟。我们希望有一天人们有权利
把握自己的生死,更希望这种权利带给人们的是生命的安乐,而非死
亡的痛苦。
(今晚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撞击》栏目将转播这场辩论的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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