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明青年打官司只为“认清”雇主
日期:2006-01-04
作者: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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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让他的工伤赔偿路举步维艰
●21岁的陈前刚从贵州山区来到上海,一个月后在一次事故中失去了双眼。
●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两年的奔波,终于帮他争取到了应有的权利。
2003年7月4日第一次来到上海的陈前刚,经人介绍在浦东机场镇鲁志祥负责的工厂从事熟铁加工。8月2日,陈前刚经鲁志祥安排前往唐镇的一个生产点继续从事熟铁加工。3日陈前刚在工作时,因机器和电路不规范产生漏电现象,致使他双手失控,手中铁水掉在地上爆炸烫伤了他的双眼。永久性失明!这年他才21岁。
没有劳动合同,说不出是为谁打工
由于陈前刚失明后生活不能自理,陈前刚的父亲变卖了老家的房子来到上海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同时也陪伴着儿子四处求助。当时,鲁志祥在付了陈前刚住院时的医药费后,就再也没有支付过其他的费用。没地方居住,父子俩只好住在破旧的宿舍里。为了糊口度日,陈父四处打短工。
在为失明讨个说法的路上,陈前刚一次次碰壁,原因是他与鲁志祥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缺少工伤事故认定的最有力证据。而除了自己为鲁志祥工作,鲁志祥究竟是代表个人还是代表公司,公司叫什么名字,这些陈前刚一概不知。2004年1月,陈氏父子在几乎绝望的情况下,找到了上海沪南律师事务所的王永良律师。出于同情,王律师在没有收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开始了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于陈前刚不仅没有劳动合同,也拿不出工资条之类的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因此王律师的调查取证一开始就充满了曲折和艰辛。
申请仲裁,却发现告错了对象
王律师几经调查后发现,事故发生地的车间内有一块上海浦东新区称心实业发展公司的标牌,而当时在《上海市监察指令书》上签字的是该公司的总经理鲁志祥。于是,王律师多次到称心公司协商处理陈前刚的事情,但称心公司以此事由鲁志祥处理为由拒绝协商解决,而鲁志祥又不愿现身。最后王律师只得根据相关规定,将称心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2004年3月,劳动部门确认陈前刚在称心公司工作时发生了工伤。同年4月,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陈前刚作出工伤致残程度一级的鉴定结论。4月底,王律师受陈前刚的委托向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称心公司支付陈前刚工伤保险待遇50万元。不料仲裁开庭的前两天,王律师却收到了仲裁委的通知,因称心公司已向法院就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而中止审理。由于鲁志祥承认自己冒用了称心公司的名义,最后有关部门不得不撤消了原《上海市监察指令书》和原《工伤认定书》。
法院判决,锁定这个真老板
不是称心公司又是哪家公司?鲁志祥的真实身份究竟是什么?他给陈前刚发工资,那他会不会是私营企业的老板呢?顺着这个思路,王律师终于调查出鲁志祥确实是私企老板,他任法人代表的工厂叫上海顺杰金属制品厂,事故发生地实际上是鲁志祥的另一个生产点。2005年1月,王律师代表陈前刚第二次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陈前刚与上海顺杰金属制品厂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中,鲁志祥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因是陈前刚只替他工作到8月1日,之后陈前刚是替案外人在工作,直到事故发生。仲裁委认为,虽然申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申诉人(陈前刚)在被诉人(顺杰厂)住所地提供劳动,从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处领取工资这两点足以认定双方自2003年7月开始存在劳动关系。2003年8月2日,经鲁志祥与案外人王某联系后,申诉人在带班班长的带领下到事故发生地工作。被诉人虽然主张事故发生时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与案外人之间曾建立劳动关系。故在确认申诉双方自2003年7月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对事故发生时申诉人与案外人建立劳动关系这一事实无法举证而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应由被诉人承担。故申诉人接受鲁志祥安排外出工作,应视为继续为被诉人提供劳动,申诉人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被诉人应予报销。
仲裁委作出裁决后,顺杰厂不服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新区法院于2005年9月作出顺杰厂与陈前刚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顺杰厂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劳动关系的确认,使工伤的认定和赔偿只存在时间上的问题,陈前刚终于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