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克里米亚冲突、2022俄乌战争以来,俄罗斯与美国及其盟友之间展开了旷日持久的制裁与反制裁的法律战,在全球上演魔法对轰。美国及其盟友的长臂管辖、制裁公共政策,导致了俄罗斯的俄罗斯法院专属管辖、反制裁公共政策。
由于俄罗斯的体量以及在全球进出口管制与反制裁大博弈背景下的主要玩家地位,因此俄罗斯的反制裁立法体系与反制裁司法实践对于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又由于历史上罕有先例,俄罗斯的反制裁司法实践可以说是主要大国中仅有的处于非战时状态但又被极限施压的反制裁司法实践,对于我国来说,这个参考样本甚至是唯一的,因此对于中国的反制裁裁判规则与司法实践,是无法绕开的参考样本,哪些可以参考适用、哪些完全无法参考适用、哪些在什么阶段可以做什么样的变更后适用,等等。一战时协约国对同盟国的出口管制与制裁开始于战时,直接军事冲突下才发生;二战时美国对日的出口管制与资金冻结距离珍珠港事件也不远,参考意义同样也不大;冷战初期美国拉拢盟国对苏联进行了出口管制,但并未进行全面制裁,美国及其盟国与苏东国家的整体贸易很小,参考意义仍然不大,因此俄罗斯自2014年至今的反制裁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以说是唯一具有参考意义的样本。
俄罗斯法院已建立了大量反制裁的司法实践先例,比如:
1)反制裁法构成公共政策
【路易达孚案(2023):瑞士公司获LCIA胜诉裁决后在俄申请承认执行,俄罗斯法院认定反制裁法是俄罗斯公共政策,执行该裁决违反俄罗斯公共政策,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拒绝承认执行】;
2)禁诉令的"不可执行"认定
【VTB银行诉OWH案(2025):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强调下级法院对“仲裁协议因制裁而变得不可执行”这一事实的认定权,拒绝受理德国公司 OWH就《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 248.1 条及第 248.2 条所提及的合宪性审查申诉。】
3)"不友好"因素泛化
【实践中俄罗斯法院将案件转移至俄罗斯专属管辖的理由包括:仲裁机构注册地的不友好性、被告国籍、受制裁的最终受益人】
4)违反禁诉令的巨额罚款等。
2026年6月17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发布专题综述第8/2026号,《关于仲裁法院适用为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利益而规定的特别经济措施立法的问题》。从内容和主旨来看,类似于俄罗斯最高法院发布了一个《反制裁九民纪要》+《反制裁第一批指导案例》。
以下为针对各条的评述将发布机翻的中文全文(不确保翻译准确性,不构成法律建议或意见,请勿依赖此做任何决策),作者关于中国参考适用的逐项评述将以楷体字形式加入,作者认为的重点部分将黑体并加粗: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专题综述第8/2026号
关于仲裁法院适用为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利益而规定的特别经济措施立法的问题
批准机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
批准文件:2026年6月17日第11А/2026号决议
为确保仲裁法院在解决与适用为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利益而规定的特别经济措施立法相关争议时形成统一做法,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6条、2014年2月5日第3-ФКЗ号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第2条和第7条,确定如下法律立场。
1. 与受外国人控制的俄罗斯主体订立的、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动产买卖合同,如未经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监督政府委员会许可,依据俄联邦民法典第168条第2款当然无效
作者评述:
按照今年上半年的趋势,我国大步推出各个方向的反制裁立法,各个新法、修订法也纷纷涵盖反制裁内容。
如我国想要采取反制裁的体系化、法律化的立场,并强硬表态,只能同样按照违反反制裁法以及相关法律、部门法即认定无效,来适用这些立法。但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统一明确哪些反制裁领域的立法属于违反即无效范畴,需要更前沿的顶层设计。
2. 未经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监督政府委员会批准,旨在确立对战略企业外国控制的交易当然无效
作者评述:
从实际状况来看,我国不大可能发生战略意义行业出让给予外资,比较可能发生的是诸如manus收购案被要求恢复原状这样的科技竞争领域的案例。虽然行政部门做了前沿探索,但司法并未有相应的前沿实践。
同样地,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统一明确哪些出口管制领域(重点包括技术、成套设备与产能、基础设施)的立法属于违反即无效范畴,需要更前沿的顶层设计。
3. 违反总统令规定的债务履行临时程序而实施付款的行为,参照俄联邦民法典第168条第2款规则当然无效
作者评述:
我国不太可能采用俄罗斯相同的监管账户方案。更合理的方案,如直接、间接军事冲突的情况下,以冻结对冻结、以没收对没收,或者外部虽没收但我方采取冻结权益但允许境内管理层继续运营留待日后处理的方案。
4. 为规避总统第95号令规定而人为拆分付款的行为,可以参照俄联邦民法典第10条、第168条第2款规则认定为当然无效
作者评述:
同上,我国不太可能采用俄罗斯相同的监管账户方案,本身有外汇管制。更合理的方案,如直接、间接军事冲突的情况下,以冻结对冻结、以没收对没收,或者外部虽没收但我方采取冻结权益但允许境内管理层继续运营留待日后处理的方案。
作者评述:
禁止转让当然包括禁止诉讼权利义务继受,否则反制裁的司法形同虚设。
5. 对依照总统令规定的临时程序履行的债务所享有的欠款请求权,其转让合同当然无效(俄联邦民法典第10条、第168条)
作者评述:
禁止转让当然包括禁止诉讼权利义务继受,否则反制裁的司法形同虚设。
6. 对不适用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的债务所享有的欠款请求权,其转让合同有效
作者评述:
合理。
7. 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相关抗辩,法院均有权依职权审查关于依照总统令规定的临时程序履行之债务的欠款请求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
作者评述:
反制裁司法的政策目的,必然要求法院有权依职权审查,根据公共利益先行判定该合同是否有效。同样要求司法领域迅速革新实践,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
8. 表明诉讼参加人违反特别经济措施立法、对案件具有重大意义但未曾成为审判对象的情形,可以由法院认定为新发现事实
作者评述:
近日,我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如果干了侵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这也倒逼我国法院系统必须尽快进行前沿探索。
除了俄罗斯的法院,而俄罗斯的检察院也已经进行了大量前沿探索。
9. 为规避总统令规定的债务履行特别程序而订立的和解协议,不应由法院批准
作者评述: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调解书等当事人意思自治必须低于反制裁司法审查,否则反制裁司法形同虚设。
10. 总统第322号令设定的债务履行临时程序,适用于与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有关的债务,不论其发生根据为何
作者评述:
俄罗斯目前已成为人民群众免费享受“不友好国家”知识产权成果的乐园,精神文明建设一日千里。
11. 作为不友好司法辖区外国主体的权利人,如证明其妥善履行与俄罗斯联邦居民所订合同项下义务并继续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活动,则不适用特别债务履行程序(总统第322号令第17款“в”项)
作者评述:
虽然你来自不友好国家,但你仍然在俄罗斯友好地做生意,并表示“我们还是要与俄罗斯人做生意的”,那么俄罗斯也欢迎你做生意。
需要证明友好的反向推定,以及具体的证明标准值得商榷。
12. 强制许可是防止专利权客体未使用或使用不足的例外性、不得已措施;未使用或使用不足也可能由知识产权滥用和明显不诚信行为造成,例如专利权人无意在公平市场定价语境下保障特定产品充分进入俄罗斯市场
作者评述:
此处我国不应采取俄罗斯政策,我国的科技水平正在日趋领先中,反而要担心美国不断升温的废除中国清单企业(甚至全部中国企业)的已注册专利(或者通过不予保护的方式变相废除)的主张。
如果这种可能性发生,我们也只能对等报复。但外资企业的中国子公司注册的专利是否保护,如继续保护,等于没有对等报复,变成中国企业的海外专利单方面被废除。
13. 如证券经纪人未能执行客户关于处分外国发行人证券的指令,是由于针对俄罗斯交易所实施制裁限制所致,且经纪人客观上不能防止该后果,则经纪人可以免于责任
作者评述:
合理,可以完全参考。
14. 如因付款银行在向中介银行划转资金之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限制性措施,导致中介银行向收款银行划转资金被阻断,付款银行不因未执行付款指令承担责任
作者评述:
合理,可以大致参考。
但由于俄罗斯的反制裁司法实践已经是被踢出SWIFT才成型,我国应当进一步未雨绸缪。
比如,应当给于中国银行业时限,针对美国及其盟友以外的国家与中国的金融往来、贸易往来,时限到了后强制不得使用SWIFT系统、不得有美国及其盟友国家的中间行,强制采用CIPS等。如时限之后,中国企业与美国及其盟友以外的国家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还是被美资的中间行冻结了,则未能符合时限要求的中资银行对该中国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15. 关于禁止就涉及受限制性措施影响之人的争议发起或继续程序的申请(俄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48.2条),不得因当事人协议中存在仲裁条款而依俄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148条第1款第1项、第6项裁定不予审理
作者评述:
应当参考。继续排除境外仲裁的适用,强制俄罗斯法院的专属管辖。考虑到美国及其盟友国家的仲裁机构的立场,这就是俄罗斯反制裁司法实践唯一能采取的立场。
16. 禁止俄罗斯联邦公民入境不友好国家参加庭审,可以被认定为对该等人员适用的限制性措施,不论其个人是否受到个别制裁限制
作者评述:
应当参考。继续排除境外仲裁、境外诉讼的适用,强制俄罗斯法院的专属管辖。考虑到美国及其盟友国家的仲裁机构与法院的立场,这就是俄罗斯反制裁司法实践唯一能采取的立场。
17. 如经济争议因外国国家实施限制性措施而产生,或者一方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存在障碍,则该争议属于俄罗斯仲裁法院管辖,即使存在仲裁条款亦然
作者评述:
应当参考。继续排除境外仲裁、境外诉讼的适用,强制俄罗斯法院的专属管辖。考虑到美国及其盟友国家的仲裁机构与法院的立场,这就是俄罗斯反制裁司法实践唯一能采取的立场。
18. 在判断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对涉外因素经济争议的管辖权时,法院应根据争议法律关系与俄罗斯联邦领土具有密切联系的原则,考虑合同实际履行地点
作者评述:
应当参考。继续排除境外仲裁、境外诉讼的适用,强制俄罗斯法院的专属管辖。考虑到美国及其盟友国家的仲裁机构与法院的立场,这就是俄罗斯反制裁司法实践唯一能采取的立场。
19. 审理在俄罗斯联邦承认和执行不友好国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申请时,法院应审查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公共秩序;在由不友好国家代表出任仲裁员参与的外国仲裁中审理争议时,推定欠缺公正性和客观性
作者评述:
应当参考。继续排除境外仲裁、境外诉讼的适用,强制俄罗斯法院的专属管辖。考虑到美国及其盟友国家的仲裁机构与法院的立场,这就是俄罗斯反制裁司法实践唯一能采取的立场。
最终结果是司法管辖范围取决于执行能力,而执行能力取决于各自实控范围。
20. 执行有利于受不友好国家司法管辖组织的仲裁庭裁决,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俄罗斯联邦公共秩序
作者评述:
应当参考。继续排除境外仲裁、境外诉讼的适用,强制俄罗斯法院的专属管辖。考虑到美国及其盟友国家的仲裁机构与法院的立场,这就是俄罗斯反制裁司法实践唯一能采取的立场。
最终结果是司法管辖范围取决于执行能力,而执行能力取决于各自实控范围。
21. 对违反禁止在外国法院发起或继续程序的禁令设定司法罚金,是防止遵守制裁限制者实施权利滥用的可允许措施
作者评述:
天价禁诉令罚金继续。制裁与反制裁的禁止诉讼令对轰,已成为国际诉讼和仲裁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题目宏大负责且篇幅有限,不做展开。
禁诉令对轰的最终结果是司法管辖范围取决于执行能力,而执行能力取决于各自实控范围。
22. 对于俄罗斯联邦以对等方式适用经济措施的外国商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为经营目的运输,只能适用海关过境程序
作者评述:
出口管制上的合理政策,防止洗脚蟹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