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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实物出资”实行“宽进严管”

来源:联合时报     日期:2013-01-31     作者:顾晓红    阅读:4,546次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并没有明确“实物出资”的种类。长期从事经济法律服务、来自社科界的安翊青委员建议实行“宽进严管”,降低企业实物出资的门槛,加强监管,激发实业投资意愿,促进经济创新转型发展。
安翊青认为,《公司法》及实务中,有关“实物出资”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是种类比较狭窄。从审批实践来看,主要包括厂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原材料、货物等一般不会认可。评估门槛较低,实践中,企业委托的评估公司给出的“实物出资”评估价格,通常是以企业提出的计划出资价格来作为参考的,故评估过高的现象并不少见,而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查又相对比较宽松,法律规范不足。目前除《公司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之外,极少有“实物出资”的专门规定,对于未获许可的公司而言,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安翊青例举了发达国家对企业实物出资普遍实行“宽进严管”的管理思路:在日本,只要能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显示的物品均可用于出资,但监管相当严格,根据实物出资等价大小需向法院申请调查或委托税务师、律师和会计师等开具价值说明;德国对“实物出资”实行董事、监事与政府部门指定的审计员双重检查制度,并严格规定了实物出资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及差额填补责任;美国对“实物出资”实行真实价值规则与诚实信用规则,一切有形和无形的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受的利益,包括已提供劳务,提供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都可以用来出资,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据 “法定义务理论”来追究股东的责任。“这些大大激发了企业的投资意愿,同时,企业也必须对出资行为严格承担法律责任”。
安翊青建议商务委和工商行政部门开展专项调研,开展“实物出资”的试点改革,制定统一规范的实物出资操作标;扩大可用作“实物出资”的财产范围,为中小微企业的投资设立“开便利之门”;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评估、审查制度,从严规范“实物出资”的评估审查程序,加强监管,要求出资人对其出资实物价值真实性负责,强化损害追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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