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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道律师积极学习新律师法

    日期:2007-11-01     作者:千龙    阅读:3,645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 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做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一件大事。因此,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近期多次组织所内律师积极学习律师法。
武绍智主任认为,充分认识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意义重大,邦道律师一定要明确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臧小丽博士认为,此次修订后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此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 阶段 不是辩护人,不得调查收集证据。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律师成为辩护人,虽然可以调查取证,但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才能收集相关证据,一旦遭到拒绝,因无相应的救济程序,律师对此无能为力。律师法的本条规定对化解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助益良多。
吕国华律师认为,新《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 诉讼 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明确了诉讼业务的律师垄断,对广大律师特别是区县的基层律师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来之不易。
   李亚洁律师认为,新的《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 法庭 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在许多国家,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都是不受法律追究的,新的《律师法》增加这一条,能更多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魏燕律师这样说。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有利。 
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发表了自己对新律师的学习认识,并表示继续认真学习修订后的律师法;开展面向社会、形成一定规模和声势的律师法宣传活动;认真做好律师法修订前后相关工作的衔接,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从自己做起,促进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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