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市区人力三轮车车容车貌不洁、服务质量差、假证假牌和无证经营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冲击运输市场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营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人力三轮车营运市场,今年5月我市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规定》,并于8月起实施。《规定》按照加强管理、总量控制、限制并逐步淘汰的管理原则,对人力三轮车营运市场准入的条件、经营资质、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并明确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规定》,已向市运输管理服务机构领取人力三轮车营运证、标志牌的经营者(包括个体经营者和经营单位),并经核定人力三轮车的经营年限,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在特区范围内从事营运活动;核定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的具体方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运输管理服务机构等单位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
《规定》要求,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应当采用市运输管理服务机构审定的统一车型,车辆必须符合技术安全要求;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在其车辆明显位置安装人力三轮车标志牌。人力三轮客运车载人不得超过2名,但允许随乘12周岁以下的儿童1名;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人力三轮客运车,每次载运学生不得超过4名。人力三轮货运车载运货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厢0.2米,长度前后共不得超出车厢1米。
《规定》还对人力三轮车营运提高了准入门槛,对特区人力三轮车经营运输活动中车辆装配、运输服务人员条件、运载规范、服务要求、车辆保养、使用票据、遵纪守法等方面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对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中当事人各类违法行为及应承担责任,《规定》也均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人力三轮车营运的予以取缔,对查扣的无牌无证人力三轮车依法予以销毁;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定型车辆或擅自拆装、改装统一定型车辆的,处以200元罚款;将人力三轮车转借或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对运输服务人员处以100元罚款,对经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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