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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08-01-29     作者:李光明    阅读:2,000次
    不久前由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这是人民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首次通过省级地方立法形式加以保障。该条例还进一步拓展了调解主体范围,明确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均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历经一年的立法调研、审议,《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在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获得通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调解协议及履行、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利于确立人民调解组织及其纠纷解决活动的法律地位,使其正当性得到制度保障,有法可依,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活动中,受到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说,《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立法开放性理念和包容性。一个鲜明的特点是,条例规定除调解民间纠纷外,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均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同时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的调解组织,均可调解民间纠纷;条例还规定,鼓励根据自愿原则和具体情况,因时因地采取其他方式调解民间纠纷。
据了解,安徽省目前已建立各类调解委员会2.6万余个,调解委员会已覆盖全省所有乡镇,2007年以来,全省共调解纠纷197523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076件,制止群体性械斗5026件,防止和避免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640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970件。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陈道喜说,条例的实施将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进程。根据条例规定,今后安徽各地基层组织将通过民选的方式,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善调解机制,促进调解协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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