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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昨日起施行

    日期:2006-07-02     作者:葛志浩    阅读:2,280次
    在一次车祸事故中,市民齐先生挺身而出,在一根门柱即将倒下之际推开了两名儿童。结果儿童获救了,齐先生却因左腿受伤不得不接受截肢。若按此前的法律援助条例,齐先生的行为虽然属于见义勇为,但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他仍须接受与常人同样的经济状况审核。
    不过,记者了解到,从昨天起,新实施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将取消对类似情况的审核“门槛”,凡“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可免费享受法律援助,而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事件回放
    
    据介绍,齐先生见义勇为的事件发生在2000年7月的某一天。当天傍晚5点左右,本市某运输公司的一辆半挂大卡车在行驶过程中欲“调头”时撞倒了路边的一根大门柱。眼看着大门柱即将倒下,可能压到现场正在玩耍的两名儿童时,恰好路过该处的齐先生冲上前,挽救了他俩。可是,在事后论及损害赔偿时,因运输公司方不愿对其卡车肇事产生的后果负责,齐先生只得求助法庭。
    想起自己因他人而受伤,而且所作所为完全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齐先生尝试申请法律援助。但依照当时的相关规定,由于齐先生的经济状况尚未达到法律规定之“困难”的条件,因此无法享受免费请 律师的待遇。
    
     律师之言
    
    “对于见义勇为而受害的公民,仍要对其进行经济状况审核,这会打击当事人乐于助人的积极性。”曾代理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 律师告诉记者。
    “既然是见义勇为,就应当对这种精神予以弘扬,而不应该与常人一视同仁。”市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的规定在给予见义勇为者支持的方面,做法的确有些“欠妥”。不过,这一现象已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在眼下新实施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中,见义勇为者如果需要法律援助,将不再受到经济状况审查之限制。
    
    新规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放宽受援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
    
    《规定》放宽了本市法律援助受援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要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具体为: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情况紧急可获得先行援助
    
    《规定》根据本市在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规定了“先行援助”制度,即“诉讼或者仲裁法定时效即将届满,当事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援助。”
    
    规定了受理申请的时限
    
    《规定》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民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高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的工作效率,使申请人及时得到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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