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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日期:2007-09-27     作者:杨守勇    阅读:1,387次
    今后,在河北凡涉嫌环境犯罪的,环保部门将难以“以罚代刑”了。河北省环保局、公安厅、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力度。

    河北省规定,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 成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环保部门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要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规定环保部门使用《涉嫌环境犯罪移送书》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环保部门。双方对立案有异议的,将依法开展复议或由检察院依法监督。

    为规范移送程序,河北省规定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要附有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监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等材料。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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