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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首次实行等级制度

    日期:2004-09-2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2,462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分别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出通知,颁发《军事法院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军事检察院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军事法院法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 通知指出,军事法院法官和军事检 察院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是国家对法官、检察官职业身份、资格和专业水平的确认,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军方针的重大举措,对推动军事法院法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官队伍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两个实施办法将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等级确定为三等十一级,对军事法院、检察院评定法官和检察官等级的范围、条件及组织实施作了明确规定。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根据所任职务、任职资格、任职时间、工作年限、业务水平、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可以分别评定为五级至一级法官、检察官,四级至一级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二级至一级大法官、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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