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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见义勇为受伤抢救费医疗机构先垫付

    日期:2007-10-08     作者:向志强    阅读:1,806次
    “对见义勇为受伤的公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抢救”,“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日前出台的广西《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这样规定。

为保证该规定得到落实,《办法》还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公民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医疗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带来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其他费用,由致害人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致害人或责任人无力支付,或没有致害人、责任人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见义勇为经费支付。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给予见义勇为公民适当补偿。“这将改变以往出现的有些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救治费和抚恤待遇得不到落实的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陆瑞华说。

《办法》确定了制止不法侵害、抢险救灾、舍己救人和其他积极救助四种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政府将通过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见义勇为奖励经费,用于表彰见义勇为人员和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补助等费用,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特别突出的将获得5万元奖励。

《办法》还对见义勇为的申报、确认和复核,见义勇为公民牺牲、伤残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以及优先权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陆瑞华介绍,这是广西首次出台这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将使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障,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见义勇为,使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见义勇为的氛围。”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实施了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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