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立法
日期:2007-09-27
作者:张世斌通讯员郑良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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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多少,怎么发放,由职工和企业协商确定。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于9月21日由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标志着河北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从此有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河北省是全国首个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省份。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这部法律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条例》规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按照《条例》规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条例》还规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况出现后,企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
记者了解到,由于《条例》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为企业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考虑到推广这项工作还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条例》没有规定罚则,而是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