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中院的裁定书,合议庭认为上海国律仅提供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ST炎黄等6被告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之违规行为作出的《公开谴责》,而未提供相应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书,故原告的起诉目前尚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待条件符合时可再行起诉。
陶宏认为,“法院驳回是错误的,限制法人股股东起诉也是错误的。”他指出,*ST炎黄的上述案件,对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包括法人股东的利益,如何启动民事赔偿司法程序,如何通过民事赔偿促动上市公司进行自律等,都有法律上的及现实上的意义。
上海国律在上诉状中表示,由于原告是通过拍卖取得*ST炎黄股权的,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沪深证券二级市场作出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而该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不适用该规定。而《证券法》明文规定,虚假陈述侵害了投资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应予受理。
上海国律同时认为,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书不应成为本案受理的前提。原因是,被告*ST炎黄已经多次公开承认存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的事实,并多次发布了公告。对被告已经自认的事实,依据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原告无须再作举证。
市场人士认为,法人股股东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公司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极为少见。如果法院能准许投资者直接起诉,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能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希望在合适的时机,对此能有所突破。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