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2001年,李某和高某、高某某3人发起成立了九江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其中高某出资16.5万,占公司股份55%;高某某出资6万元,占公司股份20%;李某出资7.5万元(实际未出资,由高某出资),占公司股份25%。因李某没有向公司投入一分钱,而高某、高某某没有太多空闲的时间直接管理公司,故该旅游公司董事会决定让李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02年至2005年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高某、高某某陆续投资的300多万元中的62万元投资款,以其个人投资款的名义分13笔存入公司银行帐户,拒为己有。2005年4月,李某又伪造股东大会决议、委托验资授权书、会计凭证等材料,骗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然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李某伪造高某、高某某的签名,把他在公司所占股份由原来的25%变更为69.5%,高某的股份变更为21.5%,高某某的股份变更为9%。
成为公司的实际大股东后,李某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期间,更加无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存在,擅自采用领取虚列公司员工工资的方式以提高其本人工资待遇。经查,通过该手段,李某共侵占公司款项达53056.6元。
2007年8月,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在历时9个月的调查取证后,警方终于查清了李某侵占公司股权62万元及资金53056.6元的全部犯罪事实,李某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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