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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股权职务侵占案主犯获刑6年

    日期:2008-07-16     作者:黄辉 李青    阅读:976次
    一公司股东竟然伪造股东大会决议、委托验资授权书和会计凭证等材料,骗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股权。近日,江西九江市庐山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据悉,这是江西省首例侵占公司股权的职务侵占案。

据查,2001年,李某和高某、高某某3人发起成立了九江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其中高某出资16.5万,占公司股份55%;高某某出资6万元,占公司股份20%;李某出资7.5万元(实际未出资,由高某出资),占公司股份25%。因李某没有向公司投入一分钱,而高某、高某某没有太多空闲的时间直接管理公司,故该旅游公司董事会决定让李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02年至2005年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高某、高某某陆续投资的300多万元中的62万元投资款,以其个人投资款的名义分13笔存入公司银行帐户,拒为己有。2005年4月,李某又伪造股东大会决议、委托验资授权书、会计凭证等材料,骗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然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李某伪造高某、高某某的签名,把他在公司所占股份由原来的25%变更为69.5%,高某的股份变更为21.5%,高某某的股份变更为9%。

成为公司的实际大股东后,李某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期间,更加无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存在,擅自采用领取虚列公司员工工资的方式以提高其本人工资待遇。经查,通过该手段,李某共侵占公司款项达53056.6元。

2007年8月,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在历时9个月的调查取证后,警方终于查清了李某侵占公司股权62万元及资金53056.6元的全部犯罪事实,李某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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