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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选择性执法初探

    日期:2013-02-04     作者:郑绍平

一、行政选择性执法的界定 让我们先看一个并不陌生的行政执法现象。某日,一位交通警察巡逻至某一路段,发现路边有一长排违章停放的小型客车,遂随意选择了其中两辆进行了行政处罚。然后,交通警察驾驶摩托车离开,去他处进行类似的执法。

从这现象我们可以直观地理解什么叫做行政选择性执法,当然,这一现象并不足以概括行政选择性执法。

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执行、适用法律法规,使法律法规在实际生活中实施的活动。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具体地说,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选择性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种具体的执法方式。那么,由行政执法可以推导得到行政选择性执法的概念:行政选择性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选择性地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有了这样的概括,我们就能比较全面地理解行政选择性执法的内涵和外延,以把握和区分各种行政执法是否属于行政选择性执法,包括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同时,也划清了行政选择性执法与行政执法以外的选择性执法的界线。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工作,涉及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和社会公众利益,选择性地开展行政执法是否允许?这是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人,不得不面对和关注的问题。  

二、行政选择性执法的存在我们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都知道我国的法治原则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行政选择性执法好像明显地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然而,社会事务具有复杂性。毛泽东在《矛盾论》中重申了列宁的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

具体分析一下,行政选择性执法具有合理的存在一面。目前行政管理工作面广、线长、量大,在行政管理资源不足的状况下,行政执法有选择地严格依法办事,杀一儆百,能够起到提高执法效率的作用。纳税人欢迎行政管理机关尽力而为地工作,不希望行政管理机关独善其身而行政不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不努力工作积极执法,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不公平。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即使行政管理机关有足够的管理资源,执法工作也不可能穷尽,不可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全覆盖,不可能做到绝对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就像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行政执法工作也不可能纯正无比、毫无偏颇。

还拿以上的交通警察处罚违章停车来说。如果这位交通警察对这一长排十多辆违章停放的小型客车逐一行政处罚,相对于其他路段而言,这一路段被行政选择性执法了。如果调集警力,对这一区域的全部道路的全部违章停放的小型客车逐一行政处罚,相对于其他区域而言,这一区域被行政选择性执法了。如果在全国对全部违章停放的小型客车逐一行政处罚,如何做到时间上同时,行政处罚幅度、程序同一等都会发生问题。而且,相对于其他交通违法而言,小型客车违章停车这一类违法被行政选择性执法了。行政执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如此推导,由此及彼,总而言之,求全责备易,面面俱到难,那怕是行政管理机关资源充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治原则是行政执法的行为准则和追求目标,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实现度的问题。

应该看到,在行政管理机关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行政选择性执法存在是一种必然。从这个角度看,行政选择性执法的消除尚无时间表。

另外,执法的选择是立法选择延伸和细化。立法就是在平衡公平和效率中选择,立法的过程就是一个优化选择过程,法律只是选择的结果,行政立法莫能例外。既然行政立法已经选择确定,为什么行政执法时还需要选择?这是因为立法是对具体社会现象的概括,是一个抽象化过程。执法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社会落实,是一个具体化过程。一方面,立法的主观抽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会暴露出来;另一方面,社会的现实情况复杂多变,而法律的条文需要相对地固定跟不上情况的发展。立法在这两方面存在的不足,都需要执法有原则的灵活。所以,执法人员和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就具体的法律法规适用进行平衡公平和效率的选择。于是,行政选择性执法的存在有了理性的依据。当然,行政选择性执法只是行政执法的部分现象,与其同时存在的是大量不可选择的行政执法。 三、行政选择性执法的缺陷

行政选择性执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能忽视其明显的弊病。只有对行政选择性执法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才能兴其利除其弊。

行政选择性执法,不是一种公平的执法。它执行同样的法律规定,面对同样的法律事实,由于选择性地适用法律法规,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后果。

行政选择性执法不是一种严格的执法。它不是全覆盖的执法,不是严格地依法办事,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针对这种不严格依法办事的具体行政选择性执法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会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行政选择性执法会搞乱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法律条文规定得明明白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然而,立法和普法工作树立起来的社会法治观念,遭遇行政选择性执法,使人们产生疑惑。一面是纸上的条文,一面是明摆的事实,法律的预告作用、教育作用、规范社会公众行为作用、预防以及矫治违法行为作用,均受到了强烈的冲击。

行政选择性执法会搞乱法律制度规定的秩序。因为行政选择性执法,有人会进行法律投机,钻行政选择性执法留出来的法律空子。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法治被人治取代。因为行政执法可以选择,就会出现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例如,不能排除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可能,以及打着行政执法的幌子假公济私、报复异己的可能。   四、行政选择性执法的分析

既然行政选择性执法合理存在,其缺陷又如此明显,那么,我们就要认真面对,仔细地研究分析行政选择性执法。

选择,是在多个备选项中挑选个别、部分或者全部。选择有自然和人为。人为选择是人的有意识行为。选择依意识状态,可分为有意选择、无意选择或随意选择。人的意愿多种多样,所以,有意选择的选择意图和标准五花八门,但还是可以将有意选择分为善意选择、恶意选择。例如,行政选择性执法的目的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众利益属于善意,为了维护部门、小团体或者个人的利益属于恶意。人的意愿可以是个体的,也可以是集体的,因此,选择可以分为个体选择和集体选择。集体选择有时候有一定程序,所以,选择又可以分为有程序选择和无程序选择。选择还可以分为:一次性选择和分步选择;预先选择和临时选择;公开选择和秘密选择;公平的选择和不公平的选择;表面的选择和实际的选择等等。

在分析行政选择性执法时,还有以下选择应予注意。一是明确法律事实的选择和不明确法律事实的选择。明确法律事实的选择,是指行政选择性执法时,待选对象是否违法的事实皆已明确,如上述十多辆小型客车违法停放的事实。这时候就存在明知存在违法,行政执法不作为的问题。不明确法律事实的选择,是指行政选择性执法的待选对象是否存在违法事实不清,如对是否存在违法停车不能确定的道路巡逻检查。二是执法资源充沛条件下的选择和执法资源不充沛的选择。执法资源充沛的选择,如三位交通警察面对两辆非机动车闯红灯,而选择其中一辆处罚。执法资源不充沛的选择,如一位交通警察同时面对5辆非机动车闯红灯,力所能及地选择其中一辆处罚。  

五、行政选择性执法的规范行政选择性执法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如何使其能兼顾效率和公平,不能光靠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在执法中展现职业素养和积累工作经验,还需要加以统一规范。

然而,这方面的规范几乎空白。

为了填补这一空白,本文根据以上的关于行政选择性执法的利弊分析,以及关于行政选择性执法的选择类型分析,以兴其利除其弊为目的,尝试性地构想出行政选择性执法的统一的规范大致框架。

1、行政选择性执法的选择主体。规范应明确谁有权力进行选择。一般来说,选择的主体应归于行政机构,而不宜赋予个别的执法人员选择主体资格。

2、行政选择性执法的选择原则。例如行政公平原则、行政诚信原则、行政依法原则等。规范应当规定选择必须善意,以及相关的禁止选择情形。如禁止行政执法不作为的选择;禁止行政执法所公开的理由与实际的执法目的不相一致的选择等等。

3、行政选择性执法的选择程序。如在选择时间上,限制临时选择,以保持行政行为的连贯和稳定;在选择决策上,限制个人说了算,以防止以权谋私;在选择形式上,尽量公开选择;在选择对象上,宜随机选择,限制人为因素和重复选择,以防止执法不平衡等等。

4、行政选择性执法的选择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形成体系和机制。

5、行政选择性执法的选择错误的纠正。

6、恶意行政选择性执法的惩治。

如何让行政选择性执法的规范公正,让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的执法的选择有依据,让行政执法对象感到公平,让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效率?法律人既任重道远,又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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